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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主义与人权保障——印度故事
《清华法学》
2020年
1
67-82
程洁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
司法能动主义        人权保障        司法政治        印度宪法        比较法
司法能动主义与人权保障

——印度故事

程洁*

目次
  一、印度司法制度与人权保障的宪法基础
  二、印度的司法组织与司法能动主义的政治基础
  三、印度的司法程序与公益诉讼
  四、印度的司法能动与社会经济权利保障
  五、总结与启发
摘要 印度的司法制度和司法能动主义不是单纯的普通法司法独立的产物,而是需要结合司法政治理论,从三方面认识:成文宪法和普通法司法独立传统是印度司法能动主义的规范基础和司法理论;印度司法组织的单一制特征和司法委任的去政治化是其政治基础;印度法院通过扩张性解释宪法条款和公益诉讼推进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则构成了其社会基础。以上三方面的合力共同促成了印度的司法能动主义和人权保障。同时,上述分析不仅适用于理解印度问题,也能够为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制度和人权保障提供框架性解释。
关键词 司法能动主义 人权保障 司法政治 印度宪法 比较法
  印度的司法能动主义已经成为其法律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并且深刻影响了印度的宪制发展和人权保障。印度的司法能动何以发生?如何作用?以及产生了哪些实际影响?无论作为一般制度比较,还是为了推进对司法过程的学理分析,印度的实践都提供了极佳的样本。研究印度的司法制度与人权保障对理解中国相关领域的问题也提供了重要参考。中国和印度是世界上仅有的人口超过13亿的发展中大国。由于两国在某些领域政策导向不同,常常被作为两种不同的发展模式加以比较,但两国在法治和人权保障方面存在共同目标。尤其在人权理论方面,印度与中国一样,都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障。因此,理解印度的司法制度与人权保障也可以为中国的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提供启发和参考。
  由于英文是印度最通用的官方语言,对印度司法和人权保障进行研究的英文文献相对比较丰富,中文文献则相对有限。这些研究都注意到印度法院、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的能动主义表现,但对于其动因和效果的分析则有不同的评判。其中,比较传统的观点是基于宪法授权和印度普通法司法独立理论;而较为晚近的研究则倾向于以司法政治理论为基础进行分析和批评。本文的持论更倾向于结合司法政治理论分析。因为印度法院不但对立法和行政决定进行违宪审查,还曾经宣告宪法修正案违宪。〔1〕尤其在人权保障领域,法院扩张性地解释了有关生命权的条款,使其适用于各种社会经济类权利;法院甚至还参与或主导了一系列有关人权问题的调查委员会。〔2〕这些司法职权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宪法文本,也超越了一般普通法地区司法机构的功能范围。因此,仅从宪法文本和普通法司法独立传统进行论证,难以解释其正当性。而司法政治理论则提供了更加多维的视角和评价标准,能够更加全面地反映印度司法能动主义的成因及其效果,尤其是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作用。
  以下文章将分五部分展开:第一部分说明印度司法制度和人权保障的宪法基础和法院能动主义的司法理论。第二部分分析印度的司法组织和法官任命与印度司法能动之间的相互影响。第三部分论述印度的主要司法程序,尤其是公益诉讼程序中法院的主导性作用。第四部分说明印度法院如何通过扩张性解释宪法,积极推动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第五部分进行总结。需要说明的是,有关印度司法制度的研究是一个宏大的课题,本文主要是选取了司法能动主义对人权保障的影响这一个角度,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印度司法机构对于其他法律争议的处理有可能遵循不同的原则和进路。
一、印度司法制度与人权保障的宪法基础
  既有的研究对印度的司法能动主义存在普遍的共识,但对其动因和效果却有不同的看法。比较典型的看法是将之归功于印度的普通法司法独立传统,也有越来越多的研究注意到司法委任制度对印度司法能动的影响。〔3〕前者强调普通法传统和宪法的授权,后者则强调印度联邦法官的委任制度和其他影响司法过程的政治因素。国内有关印度司法制度和人权保障的研究主要是描述性的,同时也倾向于从印度的普通法和司法独立传统理解其司法能动表现。例如,姜玉梅和孟虹总结了印度不同时期的司法审查实践。〔4〕柳建龙对印度最高法院审查印度宪法修正案的发展过程进行了分析。〔5〕李傲、蒋小红、何兵与王轩介绍了印度20世纪70年代以来公益诉讼制度的宪法依据、特点及原告资格等内容。〔6〕
  以司法独立和宪法为基础解释印度的司法能动主义有其局限性,因为印度的司法实践不但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宪法文本,也超越了英国、加拿大和美国的司法审查范畴。尽管如此,了解印度司法制度和人权保障的宪法依据仍然是必要的,因为法院的司法实践仍然建立在宪法和司法独立传统的基础上。尤其是印度最高法院通过扩张性解释,使得宪法文本和法院的司法实践能够在宪法基本框架下保持一致性。
(一)印度司法制度与人权保障的宪法依据
  印度宪法于1949年11月26日制宪会议通过,1950年1月26日开始实施。印度司法机构和研究者普遍认为,印度宪法有三大支柱:成文宪法、权利宪章和有限政府。〔7〕这三者共同构成了印度司法制度和人权保障的基础。其中,比较重要的宪法内容包括:
  第一,宪法对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合宪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宪法》第73条规定,联邦行政权的范围“应包括:(一)国会拥有立法权的那些事项”,从而对行政权的范围作出了限制,使之不得超越立法权的范围。《宪法》第245条则对国会的立法权做出限制,认为国会的立法权应受“宪法其他条款的限制”,特别是《宪法》第246条所规定的限制。而第246条第1款规定:“无论第二款做何规定,联邦国会拥有就第七表第一分表(本《宪法》称为《联邦与各邦共享事权表》)所列事项制定法律。但须受第一款规定的限制。”第246条第2款规定:“除受第一款规定限制外,各邦议会拥有就第七表第二分表(本《宪法》称之为《各邦事权表》)所列事项,针对该邦或其部分地区制定法律的独享权力。”该条第3款进一步规定:“联邦国会有权对印度境内不属于任何邦的任何地区就任何事项制定法律,即使该事项属于《各邦事权表》的范围亦无妨碍。”由此,第246条既是对联邦和各邦立法权的划分,也是对联邦和各邦立法机构权力的约束。
  第二,印度宪法将某些基本权利视为具有更高价值的固有自然权利。《宪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了七项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只能依据《宪法》第19条第2至6款进行合理限制。印度《宪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一切公民均享有下列权利:言论和表达自由;和平而无武装之集合;结社或建立工会;在印度领土内自由迁徙;在印度领土内的任何地方居住与定居;取得、保有与处理财产;从事任何专业、职业、商业或事业。其中,第1至6项被视为公民固有的基本权利,即自然权利。
  第三,《宪法》第13条规定,无论法律制定于宪法创制之前或之后,都不得抵触《宪法》第三编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条款,否则将被宣告无效。该条第1款规定:“宪法实施前夕在印度领土内生效之所有法律,如与本编之条文不相符合,凡不符之处均属无效。”第2款规定:“国家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剥夺或削减本编赋予之权利;任何与本款抵触之法律,在其抵触之范围内为无效。”这两款规定从法律效力层面确立了宪法权利的根本性,从而为违宪审查提供了实质审查的基础。
  第四,印度宪法明确规定法院保障宪法基本权利。《宪法》第32条曾被其主要起草人Ambedkar博士称为宪法最重要的条款。〔8〕该条第1款规定:“通过适当程序赋予促请最高法院实施本编所赋予权利之权利应受到保障。”第2款规定:“实施本编所赋予的任何权利,最高法院有权发布指令、命令或令状,包括人身保护状、命令状、禁令、追究权力令与移送复审令等令状,视何者为适当而定。”第3款规定:“在不损害第一、二两款所赋予最高法院权力的原则下,国会得以法律授权任何其他法院,在其管辖权范围内,行使第二款授予最高法院之任何权力。”这些条款成为最高法院采取积极行动维护基本权利的重要宪法依据。
  最后,宪法还规定最高法院有权监督高等法院,以维护宪法基本权利。《宪法》第226条规定,高等法院有权发布某些令状,这些权力可能会影响到《宪法》第32条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无论第三十二条做何规定,高等法院有权在其司法辖区内对任何个人、机关、政府在适当情形下发布指令、命令或令状,包括人身保护状、命令状、禁令追究权利以及移送复审令等性质的令状,以执行第三编赋予它的一切权力。”但该条确认,高等法院在行使该权利时,“不得伤害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授予最高法院的权力”。第141条和第142条则进一步确认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对各级法院均有约束力。《宪法》第141条规定,最高法院宣布之法令对印度境内一切法院均具有约束力。《宪法》第142条第1款则规定,最高法院行使其司法管辖权时,为了充分公平处理任何未决诉讼或案件,可以发布必要的法令或命令。这种法令或命令应在印度全国内予以执行,具体办法由国会以法律作出规定。此项规定颁行以前,由总统发布命令规定实施办法。
  印度的普通法体系虽然源自英国,但从上述规定可见,其宪法精神更接近美国的分权制衡、有限政府和人权保障原则,在制度设计上也吸纳了美国式的联邦制和违宪审查制度。不但如此,印度《宪法》还明确肯定了法院对《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权,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司法救济权。印度宪法的这些特点成为印度司法能动主义的重要规范基础。
(二)印度最高法院所确立的“宪法基本框架理论”
  印度的司法审查权不仅源自宪法授权,也得益于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案件所确定的判例法。其中尤以“科萨万南达·巴拉提诉喀拉拉邦案”(以下简称“科萨万南达·巴拉提案”)〔9〕所确立的“基本框架理论”最为重要。
  印度宪法研究中一直存在《宪法》第13条与第368条之争,其实质是国会修改宪法的权限范围之争。《宪法》第13条规定,法律不得限制基本权利。而《宪法》第368条则赋予国会修改宪法的权利。问题是,如果国会通过修宪而限制《宪法》第13条列举的权利,是否可以视为违反《宪法》第13条?有一种观点认为,第13条所规定的法律不包括宪法。因此,如果国会通过修宪限制基本权利,则不受《宪法》第13条的限制。这一理解也曾是印度最高法院的理解。〔10〕但“勾拉娜斯诉旁遮普邦案”(Golaknath v.State of Punjab,以下简称“勾拉娜斯案”)〔11〕是一个转折点,该案被认为开启了国会至上与司法至上的论争。〔12〕
  “勾拉娜斯案”由一起土地征收案引发,肆后更延及1971年喀拉拉邦《土地改革法》(也是1972年第29条宪法修正案的组成部分)以及与之相关的《宪法》第24条修正案、第25条修正案的合宪性问题,特别是第24条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排除在“法律”之外是否抵触《宪法》第32条所规定的财产权保障问题。该案对宪法修正案1条、第4条和第17条的合宪性提出质疑。印度最高法院以6∶5多数意见认为,这些修正案构成了对基本权利的侵害。由于过去的最高法院确认上述修正案不抵触宪法,所以这些修正案得以继续存在。但最高法院同时警告国会以后不得通过类似宪法修正案。由此,最高法院一改过去的司法谦抑作风,将第13条第2款中的“法律”解释为包含国会通过的修正案。国会不甘受限,作为回应,通过了1971年第24条修正案,明确规定《宪法》第13条第2款中的法律不包含根据《宪法》第368条所通过的宪法修正案
  “科萨万南达·巴拉提案”再次提出了类似问题,并最终确立了最高法院审查宪法修正案合宪性的“基本框架理论”。该案的背景是甘地总理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之后,有人质疑国会能否通过修宪限制宪法基本权利。最高法院先是以退为进,表示“勾拉娜斯案”对《宪法》第13条的理解过于狭窄,认为国会修改宪法的权力是全面性的,国会的修宪权可及于所有宪法条款,不受《宪法》第13条第2款的限制。也就是说,《宪法》第13条第2款所规定的“法律”不包括宪法修正案。但最高法院同时又强调,宪法的基本框架性条款不能修改。所谓“基本框架”并非来自宪法规定,而是源于宪法隐含的原则。这些原则与精神对于宪法来说至关重要,即使国会多数决定也不能变更。
  由此,该案虽然否定了“勾拉娜斯案”对《宪法》第13条的理解〔13〕,但与“勾拉娜斯案”在精神实质上保持了高度一致性,都认为宪法的修改应当受到限制,也都扩张了法院审查宪法修正案的权力。两者的区别是,“勾拉娜斯案”对《宪法》第13条第2款采取了狭义的字面理解,并以之作为国会修宪权的限制。“科萨万南达·巴拉提案”则是从宪法隐含的原则出发,认为对国会的修宪权构成约束的是与宪法框架有关的条款。案件提出的宪法基本框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宪法至上(Supremacy of the Constitution)、政府采行共和民主制(Republican and democratic form of Government)、宪法的世俗化(Secular character of the Constitution)、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权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 between the legislature,the executive and the judiciary),以及宪法联邦主义(Federal character of the Constitution)。〔14〕
  “科萨万南达·巴拉提案”依然颇富争议性。最高法院参与审理该案的大法官有13位,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是7∶6,多数意见仅以一票之差维持了宪法修正案24条和第29条,但是部分否定了宪法修正案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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