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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州县司法中的“官批民调”
《当代法学》
2018年
3
126-136
曾令健
西南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基地
官批民调        司法社会化        官府审断        民间调处        行动者-结构
晚清州县司法中的“官批民调”

曾令健*

内容提要:晚清州县司法中官府审断与民间调处之互动,揭示了传统司法社会化问题。据档案来看,“官批民调”是一种普遍现象。案件性质主要涉及户婚、田土、钱债等纠纷,部分属于轻微人身伤害或关乎社会风化的纠纷。处理方式上,亲族调处、自行和调、保甲调处、乡绅调处、中人调处等均有,其中亲族调处的比重极大。帝制晚期“官批民调”的运行逻辑,是官僚体系有意识地、制度化地将纠纷阻挡在衙门之外,并坚定地将纠纷推回基层社会,而民间调处在很大程度上契合了乡土社会的生存逻辑,并成为民众之一有限选择。
关键词:官批民调;司法社会化;官府审断;民间调处;行动者—结构
一、问题的提出
  晚清州县司法中官府审断与民间调解之互动,尤其“官批民调”现象,揭示了帝制晚期的司法社会化问题。将研究时段置于晚清,视阈置于州县,重心置于“官批民调”,乃基于如下考虑:其一,考察官府审断与民间调解的互动,在于展示帝制中国被拽入世界结构过程中的部分司法图境,而晚清作为中国近代史的开端,既呈现司法形态变迁与社会结构转换之端倪,也是传统司法形态与社会结构之紧张关系累积到极点以至难以为续的关头。其二,鸦片战争以降的中国被强行置于世界结构之一边缘性结点,这种外生型、结构化冲击力量却未导致帝制司法发生即时转变,整个国家制度尚在顽强抵制,故晚清司法实践尚可反映传统中国司法概貌。其三,司法乃州县之一重要功能,而州县衙门也是帝国的基层法庭。〔1〕州县衙门是纠纷诉诸国家权力体系之最初、经常触及的权力单元。此外,民事审判在“州县官堂断之后即可结案”,〔2〕故州县司法是考察户婚、田地、钱债等民事纠纷的“必经”场域。其四,州县官员常基于各种考虑以“官批民调”形式将案件发回乡里,交族长、乡绅、约正处理。
  对于传统中国的司法社会化,瞿同祖先生讨论过家长、族长等处断族内纠纷及其国家立场,即便‘非法律固有承认之族长生杀权亦往往运行无虞,〔3〕但未涉及民间力量之动员。萧公权先生描述过十九世纪州县官将纠纷推回民间处理的方式、社会参与动机、调处效果等,〔4〕但未触及官批民调具体机制。滋贺秀三先生认为,清代官府不仅运用调解结案,还常将州县自理案件推回民间社会调处,故没必要区别对待官府审判与民间调解。〔5〕寺田浩明先生建议将官府审判与民间调处视作“一个连续的秩序整体”,〔6〕并认为官方鼓励民间调解的介入。〔7〕不同于滋贺诸人,黄宗智先生认为,纠纷或民间调处之或官府依法断案,且二者之互动生成了纠纷解决“第三领域”,并探讨了官批民调的案件阶段、批词措辞、发回民间处理的案件比重,以及互动方式及利弊。〔8〕该论争始自清代审判属性话题,进而及于官府断案与民间调解之关系及性质。
  尽管争议仍频,对于衙门审断与民间调解之间存在关联的问题大抵有了共识。但是,衙门审断时发回民间调处的具体案件有哪些类型?民间有哪些调解途径?哪些社会力量或主体参与民间调处?这些主体与案件之间是否存在逻辑关联?为何诉状呈递衙门之后,民间力量仍会介入纠纷解决且官府对此并不排斥?这些问题系本文旨趣所在。
二、“官批民调”:在衙门审断与民间调处之间
(一)“档案”选择:黄岩诉讼档案
  晚清,帝国司法的黄昏。当尘封已久的司法档案被开启时,传统中国司法中“官批民调”等生机盎然的纠纷解决图境则不经意地流淌于白纸黑字、重灰残黄之间,传统帝制司法及其实践得以闪砾出历史的光泽与荣耀。当下,借助档案考察司法实践史不仅成为一种重要研究策略,甚至初步形成某种学术传统。在传统中国司法档案被相继发掘、整理乃至刊印之后,该种研究策略及学术传统得到更广泛的运用。如四川巴县档案、四川南部县档案、四川冕宁县司法档案、台湾淡新档案、河北宝坻档案的面世使得“中国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更加可能。〔9〕清代浙江黄岩诉讼档案正是其中之一。该档案对于考察晚期帝制司法尤其户婚、田土、钱债等民间细故之解决颇具针对性。
  此文以清代浙江黄岩诉讼档案作为“官批民调”分析样本,〔10〕并援引其他诉讼档案材料作参照,如四川巴县、南部县与冕宁县档案。有学者基于“黄岩诉讼档案”对清代州县裁判方式进行过探讨,〔11〕但其研究重心与问题意识与本文截然不同。该文旨在阐述该时州县裁判“几乎不引法律为裁判依据”,以回应清代裁判依据及审理方式的论争。本文旨在探讨衙门审断与民间调解的互动机制、原因阐释及其司法社会化之实现,而黄岩诉讼档案的内容相对集中,基本系诉之县衙的民间细故,且各式文书均较详备,职是之故,选作样本。在目前发掘与整理出的100余宗黄岩诉讼档案中,有84宗保存较为完整,有78宗标明了具体年代。载记始自清同治十三年(即公元1875年,第1宗档案标为同治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距同治帝去世不过十余日),止于清光绪十五年(即公元1889年,第76宗档案标为光绪十五年二月初三,慈禧于该年“还政”光绪)。据考证,第77、78宗档案的日子比第76宗还早,故而,该批档案的15年跨度基本皆在慈禧御宇期内。〔12〕从所存文档形式看,相当部分状纸有衙门批同。从批词内容看,多涉及“官批民调”,〔13〕这对考察晚清司法中的“官批民调”至关紧要。
  总体上,州县自理民间细故有“当堂问谳”、“官批民调”诸方式。其中,“当堂问谳”即州县官当堂调查具呈人,在类似于现代诉讼程序中的询问当事人以及探究案件事实之后,依律例情理予以审断或调解;“官批民调”通常表现为州县官将纠纷批示给宗族、乡里予以调处,亦即将已经呈于衙门的纠纷发回民间,由后者调处并反馈结果。依黄岩诉讼档案的批词情况看,78宗案件中“官批民调”达30宗,约40%强。基于淡新、巴县档案,有研究显示,官府收到诉状后通过明确“批明”交由族人、邻里、中人处理的案件比为10/628,即1.6%。〔14〕显然,这与黄岩的情况相差甚大。笔者认为,这种反差可能与档案记载地该时期之交通便利情况有关。该研究数据大量源自台湾淡新档案,其时淡新诸地交通状况较黄岩便捷(后文有详述)。相对而言,黄岩官员更倾向通过批词将纠纷推回民间调处,以消减讼累。依黄岩诉讼档案记载,在“官批民调”案件的性质方面,主要涉及户婚、田土、钱债等纠纷,部分属于轻微人身伤害或关乎社会风化的纠纷。人身伤害案往往因钱债或其它生活琐事而起。就比重而言,户婚、田土、钱债类民间细故占绝对多数,约80%强;其中,钱债类的比重较为突出,占所有“官批民调”纠纷之30%强。从“官批民调”纠纷的民间处理方式看,亲族调处、自行和调、保甲调处、乡绅调处、中人调处等均有所提及。其中,亲族调处的比重极大,约30%强,而自行和解、乡绅调处、保甲调处的比重亦较大。〔15〕
(二)运行样态:户婚、田土、钱债及其他
  对于户婚类民间细故,衙门在发回民间社会处理时,基本上批示亲族调处,个别情况下建议纠纷各方自行设法解决。对于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批示,反应出州县官对纠纷性质与解决方式之关联性考虑。户婚类民间细故各方之间有着极为亲密、特殊的社会关系,由其族人、亲友出面调处,不仅利于纠纷解决,也有利维系既有社会关系。这在第4宗档案中有明显体现。光绪元年六月二十三日张汝龙呈至衙门,称其妻李氏不守妇道。批词首先强调,既然妻子不守妇道,则须设法杜绝类似事件的再发生。这是一种典型的“向前看”思维,考虑夫妇之间的未来生活。批词进而指出,对于业已发生的纠纷,则可以邀请亲友、族人进行调处。最后,州县官对批示予以了说明,并对具呈人予以教谕,告诫其“家丑不可外传”,即所谓“何必讦讼公庭,播放家丑也”。质言之,亲友、家族间的纠纷更适宜由亲族调处。
  衙门在将田土类民间细故发回民间社会处理时,会批示由亲族调处、中人调处、乡绅调处,也有批示当事人自行解决。从档案来看,之所以选择亲族调处,或缘于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较为亲近的社会关系,或具呈人此前向亲族寻求过救济。依笔者对黄岩档案的阅读情况来看,凡具呈人此前寻求过民间纠纷解决途径的,批同往往会强调具呈人再度向相关人士或组织寻求救济(这点值得注意,后文会有详述)。批示当地乡绅出面调处田土类纷争,也有其合理之处。第35宗档案记载,州县官认为具呈人的禀文控词含糊、供词牵混,于是怀疑有人唆使具呈人兴讼,遂批示由地方乡绅杨某查明理处。与乡绅调处相比,中人参与田土类纠纷的解决则更易理解。据第37、68宗记载,因为一桩田地买卖发生纠纷,州县官遂批示由具呈人邀中人一同前去处理。州县官针对该案前后一共作出7份批词,其中,4次提及由中人参与纠纷处理。〔16〕对于契约纠纷,由中人参与调处似乎是理所当然的。但从州县官多次作批词的情况来看,该案解决难度不小。
  钱债类纠纷在被发回民间社会解决时,除了批示中人调处、保甲调处、乡绅调处、亲族调处,州县官也经常批示由具呈人自行找对方当事人协商,以寻求和解。州县官认为这类案件事实简单、道理明确,故让当事人依批示自行处置。这在第34、41、46、47宗档案中有所记载,如“进出货洋既有账簿可凭,又有王汝春等理算可证,著再自行清理”、“尔与梁洪梅拼开染店收染布匹,自必登诸账簿……果有其事,亦何难邀同照簿清算”、“拼伙开店,若店亏短,自应照股认派……岂能图赖”、“欠洋既有票据给执,又有抱还之人,尽可自行邀同向讨……票揭还”等。之所以批示当事人自行理处,还有则是州县官认为具呈人所禀案情不实。第70宗档案记载,州县官怀疑具呈人“无据空言”,故批示“自行妥理清楚”。在第20宗档案中,具呈人再三禀于衙门,州县官多次批示:“情词扭捏支离,显有不实不尽。著即自向理还”、“前呈业已批理,毋再架词耸渎”、“呈词支离……晓渎不休,明系讼棍伎俩”。具呈人最终作具结状:“具结状蒋德赠,今当大老爷台前,结得赠控吴显得等窝窍牛只诱禁殴抢等情一案。如讯有子虚,原甘赔坐。所具结状是实。光绪四年十二月日具甘结蒋德赠(花押)右食指。”衙门批词则为“特斥,仍不准,切结掷还”。
  除户婚、田土、钱债等民间细故之外,对于民间细故引发的轻微人身伤害、有伤地方风化的事件,通常由保甲长、乡绅予以调处。乡绅、保甲长基本系地方权力精英,其精英地位或源于自身声望、知识与财富,或源于国家权力的形式确认。作为地方权力精英,维系地方秩序安定、民风纯正的重任自然而然地落实到乡绅、保甲长肩上。此外,同样因生活琐事引发轻微人身损害,州县官将案件批回民间调处时,也会根据生活琐事的性质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选择调处方式。以第1、63宗档案为例,二者均系因生活琐事引发的人身伤害纠纷。第1宗档案记载,具呈人徐廷燮是一位私塾先生,在索讨报酬时遭雇主殴打。州县官批示可由乡绅再度调处;第63宗档案记载,具呈人陈周氏的侄儿陈法藐擅自砍伐松木,被陈周氏的儿子撞获,陈藐法遂殴辱陈周氏的儿子。州县官批示:“惟名分攸关,著邀房族理处”。第1宗纠纷因传道授业而起,故由地方精英乡绅出面较为妥当,同时,该案呈于衙门前业已有乡绅介入;第63宗纠纷乃发生于亲友之间,故批示由亲族理处,“毋伤亲亲之谊”。由此可见,因民间琐事引发的人身斗殴之类,选择民间调处方式时通常考虑了民间琐事的性质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距离。
(三)实践流程
  黄岩诉讼档案对州县官将案件发回民间调解之后的处理过程以及结果缺乏记载,但州县官不断地将案件发回民间处理,这种衙门审断与民间调处之间应当具有某种制度性安排,或者业已形成具有惯习属性的操作方式。换言之,衙门审断与民间调处之间应当具有某种制度性或惯习性关联。我们可以透过一份清代光绪年间徽州歙县知县敦请族长调处纠纷的空白文书来理解此种结构性关联。
  ……为此谕仰该________知悉此事,尔如能出为排解俾两造息讼最为上策。此谕仍交地保缴销,若不能息讼,即由该族长告知被告________令其于____月____日午前到城。本_____每日于未初坐堂,洞开大门,该原被告上堂面禀即为讯结。……此因该族长素来公正言足服人,帮饬传知,并非以官役相待,亦不烦亲带来城,不过一举足一启口之劳。想该族长必能题本____爱民如子之意,共助其城实有厚望……〔17〕
  从这份空白文书可以发现,州县官不仅出具调解文书,还对民间调解成功或不成功后的程序性事宜做了制度性安排,以确保其能掌握民间调处的具体情况。清代巴县档案中的回龙寺田产纠纷案则更详尽地展示了“官批民调”之过程及结果。〔18〕乾隆二十七年(即公元1762年),因回龙寺田产出租引发纠纷,当地约保出面调处,遂于十月一日向衙门提交了含有纠纷解决思路的禀状。县正堂遂作批词:“仰该管约保协同寺邻,查明妥议,另禀察夺”。经调处,乡保于十月九日向衙门提交复状:“……蚁等均系该管约保,□□□□,目极(击)心伤,故有前禀。同议本寺僧惠祥次经(徒)清浩,勤务农业,堪为当家,将此寺田摘出一半,当钱三百六十千,将□□□□□□□□□□各欠。僧清汉将此一半田取回佣耕除费外,蚁等将余谷贮仓价卖,凑针作斧,务积赎田归寺,古迹复兴。蚁等复祈仁天批示,以便招当。为此,禀乞太爷台前俯准批示施行”。对该复状,县正堂的批词是“著公同赴案,当堂面谕”。在民间调处与衙门审断之间往往有频繁的文书往来及信息传递。该案还表明,在衙门批示民间调处之前,地方力量业已介入,前者的批词基本属于顺水推舟,但其对解决方案却拥有最终的发言权。囿于材料所限,此后的“当堂面谕”情形已不得而知。
  乾隆二十四年清代冕宁县司法档案对民间调解之后的官方行为有详尽记载。〔19〕该年八月初九日,更夫赵应状告李氏、赵文大骗其银钱布。在知县准理之后,吏员陆士扬、地保沈恒格成功调解了该案,并出请状求衙门息案:
  具请示吏员陆士扬、地保沈恒格为邀恩释事。情因赵应具控寄银与李氏一案,蒙恩追究,例应候审。但吏等念在案赵应与李氏均系翁媳,兼之同室不忍参商,于中排解,其赵应所失银布李接收柜内,柜放于堂屋中,人口冗杂,房屋不紧,不知何人窃取,无所查考。吏等念在案李氏居寡,伊子赵文大年幼,现在功书。吏等处令李氏、文大如数垫赔,仍令赵应领邀恩免审,赵应已服无词,情愿具结息和。吏等未敢擅便,理合出具请示,邀恳太老爷台前赏准,批示施行。
  乾隆二十四年八月十七日
  具请示吏员陆士扬、地保沈恒格
  当知县准予息案时,纠纷各方遂向衙门出具结状。其中,李氏具结如下:
  具结状孀妇李氏今于太老爷台前为甘结事。实结得赵应具控失银一案,蒙恩准究。今有吏员陆士扬、地保沈恒格等不忍参商,于中排解,如数垫赔息和。日后再无滋事,甘结是实。
  乾隆二十四年八月十七日具结孀女李氏
  行文至此,已基本勾勒出传统中国司法中“官批民调”的运行状况与大致流程。有理由相信,衙门审断与民间调处互动解纷的实践样态应该还要复杂得多。不限于官方的单方批示与民间的积极调处相结合,衙门人员也可能与民间力量一同出面解决纠纷。〔20〕同治癸亥二年四月,巴县的官府与会首就联合处理过一起市场争端。几个同时开业的商家因雇用脚力发生冲突,遂讼争不止。在官府与会首共同处理该案后,巴县正堂的示谕还被刻碑保存了下来。〔21〕
(四)效果简评
  由于黄岩档案对案件发回民间之后的调处情况缺乏直接记载,故难以直观考察该县“官批民调”之效果。从批词内容来看,多次提及案件在诉诸衙门之前业已经过民间调解;极个别案件甚至被州县官一再发回民间社会,而具呈人又一再将案件诉之衙门。虽然这种反复并不属于普通现象,却一定程度上表明,“官批民调”这种州县衙门与民间社会围绕纠纷解决展开的互动,或许并不像通常想象的那样高效。
  对于互动的总体效果,大抵需要整合各档案之零散记载予以考察。从时间维度上看,黄岩档案记载了清代光绪年间的司法状况,而巴县档案与冕宁县档案记载的是乾隆年间的情况;从地理位置上看,黄岩县位于东部沿海,而冕宁县则地处西部山地。此外,该种衙门与民间的互动在四川巴县档案、四川南部县档案、河北宝坻县档案、台湾新淡档案也有记载。其中,在黄岩档案中的“官批民调”案件甚至占了衙门自理词讼的40%左右。基于四川巴县、河北宝坻县与台湾新淡的司法档案并综合各种考量之后,有学者认为清代诉之衙门的纠纷中,民间细故约占三分之一,其中,诉诸衙门之后再经由民间调解予以处理的又起码占三分之一。〔22〕显然,该估算与黄岩档案记载情况大体接近。需注意,该研究中“诉诸衙门之后再经由民间调解”不限于通过“批明”发回民间处理,还包括未经“批明”而民间积极行动参与调处等情形,而本文仅统计有明确批词的情形。另外,该研究未涉及黄岩档案,其数据源于淡新、巴县、宝坻等地。大抵上讲,在晚期帝制司法中,黄岩“官批民调”相对活跃、运用频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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