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宗教:宗教法在传统印度法中的核心地位
目次
一、导言
二、达摩的含义
三、法源的宗教根基
四、达摩产生和发展中的宗教特征
五、传统印度法核心内容的宗教意蕴
六、婆罗门的重要地位与传统印度法的宗教性
七、结语
摘要 以达摩为核心的宗教法是传统印度法的权威法源和基本制度。在传统印度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宗教法一直占据支配地位,不仅渗透到传统印度法的主要制度之中,而且决定着传统印度法的发展方向。宗教法的这种突出作用,与印度教在传统印度社会中的支配地位密不可分,也与历史上婆罗门的统治地位密切关联。
关键词 达摩 宗教法 传统印度法 法律文明比较
一、导言
以印度教为基础的印度法律传统源远流长,影响广泛,成为世界主要法律文明之一。达摩是传统印度法的核心概念。深入考察这个概念的特定含义和重要作用,有助于理解传统印度法的基本义理,并有助于解释传统印度法的重要特征。
根据通说,在公元前1500年,雅利安人的一个支系进入了印度西北部,征服了那里的原住民。然后,他们继续向东部和向南部地区进发,逐渐控制了整个印度。在这个过程中,雅利安人把自己原来的宗教带到印度,并在适应新环境的过程中对原来的宗教进行了发展,从而形成了印度教。印度教的早期形式是婆罗门教。婆罗门教在吸收佛教某些教义的基础上,发展成后来狭义的印度教。如果说婆罗门教是正题,那么佛教就是反题,而狭义的印度教则是合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印度的宗教经历了否定之否定的发展历程。
在古代印度,宗教一直占据支配地位,举凡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和法律,都受到宗教的重要影响。当然,在印度宗教的发展史上,曾经存在许多其他宗教,如佛教、耆那教和拜火教等,但相比之下,印度教一直占据支配地位。在传统印度法中,以达摩概念为核心的宗教法占据核心地位。为了便于读者理解,笔者首先做出以下几点说明。
第一,“传统印度法”概念相对于“现代印度法”概念,在本文主要是指古代印度的法律。此处的“古代”是指雅利安人进入印度后至英国进入印度前的整个历史阶段。这里的“法律”既包括法律制度,又包括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印度经历了从游牧社会转向农业社会、从部落转向国家的过程。在进入国家之后,印度又经历了不同的王朝。尤其自8世纪后,伊斯兰势力不断侵入印度。13世纪德里苏丹王朝正式确立了在印度的统治地位。此后,伊斯兰势力不断扩张,统治印度的领土范围日益扩大,并在后来的莫卧儿帝国达到全盛时期。在整个古代印度,传统印度法始终是古代印度的支配性法律体系。在伊斯兰势力统治印度的时期,统治者只在
刑法和税法等公法领域统一推行伊斯兰法。在宗教事务和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民事事务中,印度教徒继续适用自己的法律,因而传统印度法一直保留下来。在英国之前,葡萄牙和荷兰曾经捷足先登,占领了印度的一些地区,并在那里推行自己的法律。但它们只占领了局部地区,其法律的影响范围和深度十分有限,与后来英国在印度殖民统治时期对传统印度法的影响,不可同日而语。另外,本文中的“传统印度法”与“印度法律传统”具有同样的含义,在不同语境中可以相互替代。
第二,研究传统印度法律的学者可以在不同意义上使用“传统印度法”的概念。第一种用法是意指古代印度教法(Hindu law),即指古代印度领土内印度教徒所适用的法律,不包括古代印度的世俗法,也不包括佛教法与耆那教法等其他宗教法。第二种用法是在“属地法”意义上意指传统印度法(India law),即古代印度疆域内所适用的全部法律,不仅包括印度教法、佛教法和耆那教法等印度本土的法律,而且包括移植到印度的拜火教法和伊斯兰法,还包括古代印度的世俗法,如王令、地方和行会规章以及习惯法等。第三种用法是在法系的意义上,意指以印度教法或佛教法为核心所形成的世界性法系,主要成员是南亚和东南亚一些深受印度文化影响的国家或地区。
本文所使用的“传统印度法”概念,是在整合上述前两种用法的基础上,意指古代印度教法即达摩和由王令、地方和行会规章以及习惯法所构成的古代印度世俗法,不包括古代印度的佛教法和耆那教法等其他宗教法,也不涉及上述第三种用法。因此,本文不讨论佛教法和耆那教法等非印度教的宗教法,也不论及印度域外的印度教法。本文如此界定“传统印度法”,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在古代印度,印度教是占据支配地位的宗教,印度教法也是影响最大的宗教法;二是在古代印度,除了作为宗教法的印度教法,还有发挥重要作用的世俗法。印度教法与世俗法具有复杂的关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有时交织在一起。实际上,印度教法和世俗法合起来才构成古代印度法的主体。采用“传统印度法”这个集合性概念,有助于把握古代印度法的主体,兼顾古代印度法的理想之维和现实之维。
第三,本文的“传统印度法”概念把印度教法和世俗法同时包括进来,暗含笔者的两种视角。一种是参与者视角,力求“移情潜入”古代印度的宗教法语境,以“同情之理解”体悟和阐释印度教法的意义,即根据古代印度教法的概念来阐释法律的含义和分析法律的内容;另一种则是观察者的视角,即从规则的功能视角,关注王令、地方和行会规章以及习惯法在实践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我们只有通过这两种视角的互动,才能避免以下两种倾向:要么完全以观察者的视角对印度教法进行功能分析,而不顾其意义;要么深陷于经典法律文本之中,被文本话语所编织的意义俘获,而对文本话语的功能视而不见,对文本话语背后隐藏的社会事实视而不见,对经典文本以外实际发挥重要功能的世俗性法律制度和规则视而不见。
第四,本文的“印度教”概念是在广义上使用,既包括印度早期的婆罗门教,也包括后来狭义的印度教。
二、达摩的含义
在印度教法中,核心概念是“达摩”(dharma)。在含义和功能上,“达摩”与中文的“法”、拉丁文的Jus(法)、伊斯兰教的Shari’a(法)以及英文的law(法),具有某种相似和交叠之处。但“达摩”概念是印度特定历史和文化的产物,浸润着印度教的独特意蕴,因而既不对应于中文的“法”,也不等同于伊斯兰教的Shari’a,更不能直接对译为拉丁文的“Jus”或英文的“law”。为了便于理解,中国从事印度学研究的学者才把“达摩”译为“法”或“正法”。在本文传统印度法的概念中,“达摩”与“法”是同义词,在使用“法”一词时,即指“达摩”。达摩的原意是“维持”、“坚守”,后来转指“适当的行为”、“正确的规则”以及“必须履行的义务”等。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这个概念的含义,即神学宇宙论层面的达摩,宗教祭祀层面的达摩,以及伦理关系层面的达摩。
第一,神学宇宙论层面的达摩最初与古老的“利塔”(

)观念相关联。“利塔”的意思是“法则”、“规律”,转指“秩序”。
〔1〕这个概念产生于雅利安人进入印度之前,由雅利安人带人印度。在最古老的文献《梨俱吠陀》中,地、空、天三界所构成的宇宙是神创秩序。这种秩序运行有序,长存不衰,主要承蒙众神鼎力维护。三界众神虽然在创造和维护宇宙秩序上,功能存在某些交叠,但逐渐形成了分工。在众神中,天神伐楼拿(也译为“伐楼那”或“婆楼那”,他常常和密多罗一起)主要负责监督和惩罚破坏秩序的行为。“他洞察地界一切,规制天界四方”,“他用绳索缠捆辖域,他注视着诸神的领地及凡人的所有作业”,“所有神祗遵从他的法令”。
〔2〕在“吠陀时代”的早期,伐楼拿是主要天神之一,“头戴金色斗篷,身披金色长袍,庄严地端坐在天界的最高层”
〔3〕,负责维系神界和人世秩序,对破坏秩序的行为予以惩罚。诗中“绳索缠捆辖域”的隐喻,让我们联想起中国古代“绳之以法”的说法。在《梨俱吠陀》中,“达摩”一词共出现67次
〔4〕,早期的达摩概念仅仅与伐楼拿相联系。由于密多罗与伐楼拿并列在一起受到祭拜,密多罗也与达摩联系起来,成为秩序的守护者。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伐楼拿与因陀罗并列在一起受到祭拜,通过伐楼拿,达摩也与因陀罗联系起来。
〔5〕这里,我们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几点。①达摩概念的出现和它与利塔概念相连通,标示着人们秩序观的变化,即从关注秩序概念本身开始转向关注如何维持秩序。②秩序的维护仰赖天神,伐楼拿的角色和功能有些类似古希腊的正义女神。这从宗教的角度折射出,当时社会还缺乏解决内部冲突的权威,寄望超越各部落的神圣权威维护秩序,主持正义。伐楼拿与密多罗同时负责维持神界和人世秩序。因为无论是神界的“越轨”行为还是人类的“出格”行为,都会破坏宇宙秩序的正常运转。于是,伐楼拿和密多罗明察秋毫,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对于维护秩来说就显得至关重要。为了使伐楼拿和密多罗能够履行“司法”职责,人类就应以虔敬之心祭拜和取悦于他们。于是,祭司在主持祭祀仪式的过程中,开始成为神与人之间沟通的中介,具有了仙人(??i)
〔6〕的特殊地位和超凡能力,进而获得了解决纠纷的权力。③战神因陀罗象征着部落首领。他通过伐楼拿与达摩联系起来,表明部落首领权力开始强化,握有了解决纠纷的司法权。
第二,宗教祭祀层面的达摩是指以正确的方式,维持祭祀和履行宗教仪式。“吠陀时代”早期的印度人认为,众神创造和维护宇宙秩序和人世秩序,对于人类是一种恩典。人类需要知恩图报。否则,宇宙秩序就会遭到破坏,人世秩序就会陷入混乱,灾难就会降临。报答众神恩典的最佳方式就是祭祀众神。通过祭祀,人们感谢神恩,赞美神力,祈祷神宠。在祭祀中,信徒不仅向众神表达虔敬和敬畏,还要诚致谢忱,贡献祭品。祭品包括牲畜、谷物、奶油,甚至活人。在祭祀层面,达摩是指人们坚持祭祀,维持祭火,恭行祭礼,诚献祭品。值得注意的是,火神阿耆尼在《梨俱吠陀》中占据突出地位,在全诗1028首中,赞美阿耆尼的颂诗就多达200首,数量仅次于献给因陀罗的颂诗。祭祀主要分为公祭和家祭。前者指大型公共祭祀,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供养祭,即通过献祭物品祈求神灵保佑,国泰民安,风调雨顺,五谷丰登,牛壮羊肥;二是苏摩祭,通过奉献苏摩酒,请求神灵帮助祭祀者实现重大愿望,如国王举行的大规模马祭,就用以庆祝胜利与和平。家祭是指人们在家中举行的日常祭祀。无论是公祭还是家祭,人们通常都点燃祭火,并将供品投入祭火之中。献祭者一方面表达对火神的感激,另一方面希望火神作为“供品运输者”把献祭物“转给”未能“到场”的其他神灵。
〔7〕换言之,火神是人与神、神与神之间的中介。人们只有真心诚意和持续不断地维持祭祀,才能“感动”神灵,使他们坚持不懈地维护宇宙秩序和人世秩序,从而使祭祀者获得丰厚和持续的回报。由此,祭祀活动就愈演愈烈,以致形成了“祭祀万能”的观念。在“吠陀时代”,“业”(kama)最初的含义就是指举行祭祀的行为,而达摩在这个领域是指正确和适当履行祭祀之业。为了正确地举行祭祀活动。在公元前1000年前后,出现了指导祭祀的《梵书》。祭祀者必须严格遵守祭祀仪轨,否则,就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还会引起神灵的怪罪。这些祭祀仪轨在规范祭祀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形成规范人们日常行为的规则,奠定了重要基础。
第三,伦理关系层面的达摩是指以适当的方式,履行伦理义务。雅利安人进入印度之后,面临三个主要问题。其一,他们面对原住民的反抗,必须应对这种挑战。其二,进入印度的雅利安人,随着人口的增加,社会日趋复杂,氏族、部落之间的分化和冲突也随之加剧,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内部整合。其三,在新的自然环境中,他们必须获得充足的生活资源,维持生存和发展。《梨俱吠陀》的颂诗便从不同侧面反映了他们所面临的这三个问题。他们通过祭祀,请求众神保护他们战胜敌人;对利塔、伐楼拿和密多罗神的祭拜,反映出他们对秩序和规则的向往和实现内部整合的愿望;他们对火神阿耆尼的反复歌颂和在火祭中不断奉献祭品,反映出他们渴望在新的自然环境下获得丰厚的生活资源。毫无疑问,早期的吠陀颂诗,直接涉及伦理层面的具体达摩还比较少。但是,随着对原住民的征服,雅利安人从游牧社会转向农耕生活,问题便日益增多。例如,如何对待被征服的当地人?如何应对氏族内部不断分化和部落组织趋于解体的危机?于是,《梨俱吠陀》后期的一首颂诗即《原人歌》通过神启的方式,确立了四个种姓的划分,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8〕不同的种姓,遵守不同达摩。后来,《奥义书》中又把人的生活划分成四个阶段,即梵行期、家居期、林居期和遁世期。
〔9〕不同的人生阶段也奉行不同的达摩。种姓达摩和人生阶段达摩作为伦理层面的规则,构成印度教法中达摩的核心内容。总之,古代伦理层面的达摩也是从宗教中衍生出来的训诫和规则。此外,达摩还涉及个人修行方面即整合身心关系的规则,这里不展开论述。
三、法源的宗教根基
在传统印度法中,法源是指达摩渊源,即达摩的根基和表现形式,法论称之为“法相”。大多数法经和法论认为具有三种法源,即吠陀经(亦称神启经,以下依据语境互换使用)、圣传经和良好习惯。《摩奴法论》和《祭言法论》还把“自我满足”作为第四种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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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吠陀经(?ruti)是印度教最权威的经典,其地位如《旧约全书》之于犹太教和《古兰经》之于伊斯兰教。“吠陀”原意是“知识”,引申为从诸神那里听到的启示,因而也称为“神启经”。
〔11〕吠陀经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狭义吠陀(Veda,公元前1500至前1000年),包括《梨俱吠陀》(

)、《耶柔吠陀》(Yajur-veda)、《娑摩吠陀》(Sāma-veda)和《阿达婆吠陀》(Atharva-veda)。它们合起来称为吠陀本集(Sa?hitā)。吠陀本集的主要内容是举行宗教仪式时奉献给众神的颂词、歌咏或祷语,以及一些祈福禳灾的咒语和巫术。“四吠陀”对达摩主要有以下几点意义:首先,吠陀本集通过宣布吠陀源自神启,确立了吠陀的至高权威,从而为达摩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其次,吠陀中提出了达摩概念,并联通了达摩概念与利塔概念,从而使达摩概念在其所建构的神学宇宙体系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再次,它们确立了达摩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如在宗教祭祀层面确立了“祭祀万能”的原则,在种姓达摩的层面确立了“婆罗门至上”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和精神为印度教法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最后,它们包含一些印度初民生活的习俗和规则,如婚姻、戒赌和葬礼等方面的规则。
第二类是广义吠陀(公元前1000至前500年),包括《梵书》(Brāhma?a)、《森林书》(āra?yaka)和《奥义书》(Upani?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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