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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机遇 迎接挑战
《人民检察》
2012年
9
32
魏化鹏;刘昌强
人民检察杂志社;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其他
抓住机遇 迎接挑战
  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研讨会述要

魏化鹏;刘昌强

人民检察杂志社;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2012年3月24日,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的“机遇与挑战—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研讨会”在西南重镇重庆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检察机关、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单位的领导及专家学者共计100余人出席研讨会。面对作出重大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与会专家学者就检察机关在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中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进行了深入探讨与交流。

  一、对涉及检察权修改的总体评价

  时隔十六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在司法理念与司法实务方面均体现出了巨大的变化,因此,此次的修改在力度和广度上均超越了上次修改。本次修法共增加条文65条,涉及基本原则、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特别程序等八大方面100多处内容,修改比例超过50%,修改后条文增加到290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重要参与性权力,检察权及其相关制度的改革是此次修法的亮点之一。

  针对检察权面临的机遇问题,有学者认为,此次修法,就价值取向而言,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动态平衡,程序的独立价值进一步彰显;就职权配置而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能得以进一步强化,不仅扩充了诉讼监督的内容与范围,而且增加了诉讼监督的手段与程序,使诉讼监督的效力得以进一步刚性化;就司法实务而言,制度设计更加科学,操作性更强。有学者评价,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的职权进行了重大的改革,侦查程序中完善了强制措施的适用规则,增强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在公诉环节,完善了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增加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新情形,改革了案件移送制度、二审阅卷、再审中强制措施的使用和附条件不起诉等内容;改革了审查逮捕的程序,通过细化逮捕条件和公开程序,使其具有一定程度的司法性和诉讼性;全面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包括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指定监视居住的监督、简易程序中的公诉人出庭、死刑复核中的介入和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等。为此,贯彻执行好新刑事诉讼法,应及时转变执法观念,加强学习,按照立法精神解释法律、尊重法律、执行法律,同时也要加强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检察机关在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时,要增强人权保障意识、规范执法,既要严格依法履行诉讼职能,也要依法加强监督,包括对自身的监督。

  在检察权面临的挑战上,有学者认为,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全面强化了检察权,但检察权的行使也面临着挑战,应慎重行使。检察机关可能作为诉讼权力纠纷的当事人和诉讼权利救济者的角色冲突、追诉性与法治守护人角色的矛盾、非法证据排除上监督违法与打击犯罪的矛盾、监督权与审判权独立性的协调等问题都将考验检察权的合理运作。为此,要重视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注重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注意办案人员的追诉冲动与法律监督角色之间的矛盾调适,合理设定检察机关内部的绩效考核方式。有学者提出,本次修改,加强了国家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的权力,公民的权利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扩张,但两者如何协调是个问题;在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和群众对公正司法的强烈要求下,检察权是否能适应社会日益增长的维权需要,是否会导致相应矛盾转移和集中到检察机关,值得关注。

  二、强化侦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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