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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之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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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化鹏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2期
刑事速裁程序之检视

魏化鹏

(上海政法学院 刑事司法学院,上海 201701)

摘要:经过两年的试点探索,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的重要性已为社会各界所公认,但试点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在诉讼效率层面,速裁程序仍然存在办案沟通机制不健全、案件适用对象较窄、审前程序繁琐等问题。在庭审运行层面,速裁程序应加强对被告人认罪事实的审查,在案件事实证明标准的设定以及辩护律师的职能定位方面,亦存在继续探讨的空间。
关键词:刑事速裁程序 认罪事实审查 律师辩护 证明标准 诉讼效率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28(2017)02-0124-09
  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程序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类,即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差异主要体现在适用对象和程序运行两方面。在程序运行方面,简易程序较普通程序简便;在适用对象方面,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时对适用此程序无异议的案件。从理论上说,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到基层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的所有刑事案件。但为了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进行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
  时至今日,刑事速裁程序已经完成了两年试点工作。从新闻媒体的报道以及学界的评价来看,社会各界对于推行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已达成共识。为了提升刑事速裁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积累经验,有必要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情况进行分析。本文通过对S市[1]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的3300余件刑事速裁试点案件进行抽样分析,并结合中国庭审公开网公布的刑事速裁案件庭审实况[2]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具体内容,对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情况进行反思。通过对调研情况的梳理,本文重点选取了以下四个分析视角,即刑事速裁程序还存在哪些影响诉讼效率以及程序适用方面的问题、刑事速裁程序如何保障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辩护律师在刑事速裁程序中的职能定位以及刑事速裁案件能否适用差异化证明标准等进行研究。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效率
  效率与公正一直是刑事诉讼所追求的重要价值。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可以说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的普遍价值理念。然而,具体到不同的诉讼程序,公正与效率价值的位阶会发生一定变化。《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存在重大差异。普通程序以公正为重要的价值取向。为了保证公正价值的实现,普通程序不仅要充分保障诉讼各方的程序参与权,而且实行严格证明规则,导致诉讼成本提高。适用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案件的刑事简易程序,在庭前准备程序、审判组织和法庭审判程序上与普通程序相比,有了很大简化,审理期限也相应缩短很多,效率是其重要价值取向。但简易程序并未忽视对公正价值的追求,在公诉人出庭、审判方式、证明标准、审级制度等问题上与普通程序相比,并无重大区别,由此看来,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是兼顾效率与公平。[3]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就是为了应对刑事犯罪高发的态势,以缓解刑事司法资源的相对短缺带来的压力。经过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我们发现,扩大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所以各地并未停止针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4]的实践探索。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2014年全国人大授权“两高”在部分城市进行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可以说,正是刑事司法资源的短缺才催生了刑事速裁程序,即通过给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量刑减让,促使其认罪认罚从而快速审结案件,在单位时间里处理更多的案件。可见,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取向以效率为首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报告》,截至2015年8月20日,各地确定试点基层法院、基层检察院183个,共适用速裁程序审结刑事案件15606件16055人,占试点法院同期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30.7%,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12.82%,其中检察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占所有案件的65.36%。据抽样调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的平均20天缩短至5.7天,人民法院办理速裁案件10日内审结的占94.28%,比简易程序高58.4%,当庭宣判率达到95.16%,比简易程序高19.97%。[5]刑事速裁程序庭审花费的时间,基本上控制在5-10分钟之内,这还包括了开庭之初的权利告知以及审查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时间。也就是说,庭审用于定罪量刑的时间不会超过3分钟。
  从上述实践数据可以看出,刑事速裁程序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在诉讼效率上较刑事简易程序有了较大的提高,特别是对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时间的压缩,充分体现了该程序“速”的特征。如果仅仅从这些数据来看,可以认为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已经圆满实现了初衷。然而,数据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一些深层次问题。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刑事速裁程序的实施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本文通过调研,梳理出与效率紧密相关的若干问题。
(一)沟通机制不健全,案件适用范围窄
  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中,由于公、检、法、司、物品价格鉴定、司法鉴定部门并未就刑事速裁程序建立顺畅的沟通机制,导致拖延诉讼时间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速裁案件的快速办理。在具体诉讼进程中,如果被害人伤残鉴定、涉案财物的价格评估以及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所花费的时间不能提速,程序运行效率就会受到影响,使得案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导致司法机关在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时有所取舍。本文根据案件所涉罪名,对S市参与试点的基层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3300余起案件进行了统计。详见图表一。

  S市作为“两高”指定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地区,从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全市法院共审结刑事速裁案件3300余起。从适用罪名上看,主要集中在危险驾驶、盗窃和毒品犯罪,占刑事速裁案件总数的94.87%。其中,危险驾驶犯罪1735起,占速裁案件总数的52.6%,盗窃犯罪889起,占速裁案件总数的26.93%,毒品犯罪506起,占速裁案件总数的15.34%,余下5.13%的案件涉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诈骗、抢夺等罪名。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14年8月22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指导性文件,共规定11类刑事犯罪可以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但实践数据显示,除了危险驾驶、盗窃和毒品犯罪外,涉及其余8个罪名的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比率较低,这值得我们深入探究。
  导致速裁程序案件适用范围在实践中缩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诉讼效率是重要因素之一。在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案件中,法院要针对伤害赔偿做大量的调解工作。此项工作对于案件审判效果来说,自是大有裨益,但调解或和解工作会耗费大量诉讼时间。同时,故意伤害案件还涉及被害人伤残鉴定,也会造成诉讼时间的延迟。鉴于办案时间的限制,办案人员对此类案件不再选择适用速裁程序。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侵财类案件数量不小,但在实际办案中,财物估价的时间也包含在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期限内,致使办案时间延长,从而导致侵财类案件无法提高办案效率。现行鉴定的常规操作时间导致公安机关无法在鉴定环节提高办案效率,使得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启动刑事速裁程序积极性不高。
  据《报告》显示,在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中,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占36.88%。这一比例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拟判处管制或缓刑的被告人,应制作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以确定该被告人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社会调查报告应由司法机关委托被告人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制作,制作时间也包含在诉讼期限内,如果不能及时完成社会调查报告,那必然会影响诉讼效率。特别是流动人口犯罪较多的地区,司法机关要委托异地社区矫正机构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如果社会调查报告的在途时间较长,也会影响诉讼效率,进而影响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
  从上述分析可知,在刑事速裁案件的试点中,由于刑事速裁程序相关的沟通机制不健全,导致某些诉讼环节拖延,影响诉讼程序进展,如果不能在规定的诉讼期限内审结案件,只能放弃对该案适用速裁程序,转而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办案人员对一些案件选择性地适用速裁程序,背后的担忧正是程序效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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