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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的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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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建华
《人民司法(应用)》2017年13期
  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的多元性

  文/武建华

  20世纪初,亨利·福特通过建立汽车生产线,给公司每一位员工分配特定的、重复性的工作,即把工作分化成较小的、标准化的任务,使工人能够反复地进行同一种操作,最终只用有限的员工,每10秒钟就能生产出一辆汽车,效率极高。今天,我们用“工作专门化”这个术语来描述组织中把工作任务划分成若干步骤来完成的细化程度。正因为专门化优点突出,具有科学性、普遍性,逐渐也被从生产管理领域引入到社会管理领域。但是对审判专门化的理解,认识并不到位,还有很多人觉得把机构设立起来,把人员集中起来,埋头专业审判就行了,完全是关起门来搞专门化的思想。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从审判理念到审判模式、审理规则、执行措施都有着鲜明的多元性,如果不坚持开放的态度是搞不好的。

  一、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具有多元性要素

  在社会科学中,多元是指不同种族、民族、宗教或社会群体在一个共同文明或共同社会的框架下,持续并自主地参与及发展自有传统文化或利益。在多元社会的观念下,社会反对任何歧视的政策,认为在多元的社会中,任何人不论性别、种族、民族、宗教、身心障碍甚至是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等,都不应有任何歧视或差别对待,多元社会应互相包容和彼此尊重,任何人的自由意见和立场都必须尊重,多元的社会是对自由的保障。在《辞海》中,“化”是指转变成某种性质或状态,如绿化、电气化、大众化。因此,“化”是一种转移,一种过程。“化”作为一个过程,存在着开始、进行和结果三个基本阶段。环境资源审判的专门化,是指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和审判人员,运用专门理念和程序规则,对环境资源案件进行专门审理的制度和过程。由其内在规律和要求所决定,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具有专业性、时代性、系统性三个基本特性。〔1〕综合起来看,这三个基本特性是环境资源审判必须走专门化道路的理论依据,也决定了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只能是开放的、多元性的。

  第一,时代性要求专门化必须是多元性的。专业性是专门化建设的前提,专业性不强,也就不需要搞专门化。专门化能够突出专业性,但不应成为专业性拓展的绊脚石。环境资源案件主要有环境和资源两大类,但是范围很广。针对具体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尤其是在认定因果关系方面,需要法官掌握相应的科学知识,对环境污染的成因、危害性作出科学判断。由于环境侵权的类型不可胜数,许多学者根据环境要素划分为水、固体废物、噪声、转基因污染等等,资源开发利用及治理涉及的矿产资源种类也很多,法官在审理这些案件时,能否作出科学论断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而科学知识是不断发展更新的,了解新的知识就是不断学习积累的过程、向外部探索的过程。也就是说,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性是不断发展的,跨学科是司空见惯的,不能因强调专业性而忽视了其研究领域的开放性。可以肯定,以今天的科学知识作为基础,来规划我们希望在未来有效的规则,随着克隆、转基因、DNA鉴定和许多其他技术的发展注定会失败,或至少可以预见它将过时。只有对环境问题的致害机理有所把握,才能发现现行制度体系是否有效回应了环境侵害的特殊性,才能在制度建构时不至于造成科学与法律的脱节甚至抵牾。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生态环境的认识也在变化,带有显著的时代印记。当前,绿色、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已成为全世界对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的主流。环境资源审判要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就必须具有前瞻性,时刻关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发展的大局、国际形势的大局,做科学发展观的执行者、引领者。

  第二,环境资源审判模式和审理规则的多元性。法律普遍具有滞后性,正如萨维尼所言:“法律自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欲以一次立法规范未来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实属不可能。”〔2〕因此,依据解释论的观点,通过具有确定、调整甚至创造规范功能的法律解释实现成文法的与时俱进,又可因这些操作都被限定在现行法框架内,最大限度地满足法律的安定性要求。环境资源审判涉及刑事、行政、民事三大领域,在审判模式构建中,有的地方法院创造了二审合一、三审合一的新模式,主要是为了整合司法资源,更好地发挥三大诉讼的整体效能。于是,在专门化建设中,一个合议庭可能同时审理这三类案件,如何打造科学审判模式、制定合理的审理规则,需要融合三大诉讼的特点于其中。此时法官的视野不能局限在一个领域,否则只会捉襟见肘。想要处理好依法惩治破坏环境犯罪、依法监督环境行政行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刑法思维、行政法思维、民法思维,还需要具有宪法思维。只有从根本法宪法的视角,自上而下检视,才能协调好部门法之间的冲突问题,做到准确适用法律。任何改革,包括司法改革,都不能脱离中国的国情。中国幅员辽阔,环境资源状况分布不均衡,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到底几合一的审判模式更好,更适合当地的司法环境,都还在摸索之中,现在下结论尚为时过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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