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期刊名称:
全部
作者:
作者单位:
关键词:
期刊年份:
全部
期号:
学科分类:
全部
搜索 清空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相关思考
《人民司法(应用)》
2016年
7
50
罗霞
最高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法
植物新品种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保护起步较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较少,审判经验尚不丰富。随着植物新品种申请、授权量的不断增加,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司法保护的难点问题。本文提出,判断植物的特征特性不能脱离田间种植测试定义的品种,专利制度的侵权判定规则不适用于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当DNA指纹检测结论为相同或高度近似时,申请进行田间成对种植测试比较,通过田间表型识别品种身份的证明力最强;而当无法进行田间种植测试时,由被诉侵权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主张侵权事实发生的品种权人不负举证责任。
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纠纷中,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品种权司法解释),是以被诉侵权的繁殖材料与授权的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是否相同进行比对,排除存在非遗传变异因素导致的表型性状差异。对于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品种权司法解释规定,可以采取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鉴定,对采取前述规定方法作出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质证,认定其证明力。随着利用当前主要推广品种和亲本进行改造的育种方式不断增加,司法实践采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以下简称DNA指纹检测)时,出现鉴定结论为无实质性差异、极近似品种等情况。此时,如何认定品种权的保护范围、能否适用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或等同侵权等规则、是否还允许当事人田间种植测试的申请、如何审查DNA 指纹检测和田间种植测试的证明力、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等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

  一、侵害品种权以判断繁殖材料田间种植的性状特征为基础

  我国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种子法九十二条规定,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根据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须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属种,须与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品种具有明显区别,并且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必须一致;在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的繁殖周期结束时,代与代之间相应的特征或特性要保持不变。

  1.品种权授权的基础是繁殖材料在田间种植表现出的性状特征

  DUS测试是对申请保护的植物新品种的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和稳定性(Stability)进行栽培鉴定试验或室内分析测试的过程,要进行田间种植测试。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采用DUS审查及性状描述总则和DUS测试指南等测试技术与标准对申请品种进行育种评价。根据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审查方式有三种: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和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结果。其中最后一种方式是育种人进行测试,审查员对试验进行现场考察。目前,绝大多数审查是由审批机关指定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果树类以及数量极少、栽培方式特别的品种执行育种人测试方式。上述三种审查方式都将植物进行田间种植表现的形态特征作为评价基础。

  2.田间种植表现出的性状特征是认定侵害品种权行为的基础

  不仅品种权的审批机关对申请品种进行实质审查依据 DUS测试,DUS测试也是品种审定和登记的基础。我国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种子法十五条规定,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品种保护条例第五条也明确,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规定,品种审定的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DUS测试。其中,DUS测试要与区域试验同步,按相应作物测试指南的要求进行。尽管通过审定的品种并不具有知识产权,其解决的是品种的市场准入,比对的是当地主栽品种而不是近似品种,关注的是产量、品质、成熟期、抗病虫性、抗逆性等特性,与品种权在保护性质、审定的机构和层级上存在区别,但所使用的测试手段都是相同的,都需要进行田间栽培试验,都以申请品种的选育报告、比较试验报告等为基础,对田间种植表现出的性状进行测试并作出分析和评价。此外,DUS测试还适用于非主要农作物实行的品种登记制度。种子法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品种登记要提交品种的种类、名称、来源、特性、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等。实践中,还用于种子(种苗)纯度的质量监测、植物品种的真实性评价、假冒侵权案件的技术鉴定以及植物育种的评价。[1]可见,DUS测试是品种管理的基本技术依据。品种性状特征的判定是基于田间种植测试的结果,因此,判断被诉侵权的繁殖材料与授权品种特征特性是否相同,关键在于通过田间种植表现出的性状特征是否相同。

  二、正确解读DNA指纹检测鉴定的分子特征与繁殖材料性状特征之间的关系

  DUS测试是品种权授权的基础,也是国内外公认准确度最高、当事人最为认可的检测方式,目前全球特别是 UPOV公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成员国也主要采用 DUS测试的方式来鉴定植物新品种。但DUS测试要从植物的种子、幼苗、开花期、成熟期等各个阶段,对多个质量性状、数量性状及抗病性等进行观察评价,并与近似品种进行结果比较,一般要经过两年至三年的重复观察,测试耗时长、诉讼效率低。而种子生产的特殊性以及其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要求对品种的真实性作出快速的鉴别,包括品种真实性验证以及品种真实身份鉴定。因此,采用DNA分子检测技术成为较为理想的选择。

  1.DNA指纹检测有利于品种的快速鉴别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尚未登录,不能进行此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