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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人民检察》
2008年
18
49-52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检察建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非诉讼监督形式,是检察机关根据维护社会稳定、预防犯罪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需要,结合办案落实检察环节综合治理责任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为了解、改进、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我们在上海市各分院、区县院研究室和市院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对上海市检察机关2006年至2007年2月间实施检察建议的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了解检察建议的实施情况,查找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完善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检察建议书制发的总体情况及特点
  根据各单位提供的材料统计,2006年1月至2007年2月期间,本市各级检察院业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962份,主要有以下特点:
1.检察建议书反馈情况整体良好,但存在人为提高回复率现象。
  在制发的962份检察建议书中,收到回复的750份,其中认同、整改的748份,提出异议的2份,回复率为78%。调查发现,由于一些条线考核规定,制发检察建议书须有回复方可加分,导致有些办案人员在工作中,往往先与被建议单位联系,得到回复的承诺后再制发检察建议书,人为提高了反馈率,致使一些该发的检察建议书没有制发。
2.各单位、各业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情况不平衡。
  从各单位情况来看,制发检察建议书数量多的单位达114份,而少的仅7份。从业务部门来看,检察建议书制发较多地集中在刑检部门和预防部门,反贪、反渎、控申等部门制发数量较少。单位、部门间制发检察建议数量的较大差异,一方面是由于各部门工作性质、职能、所处诉讼阶段的不同;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些单位、部门对检察建议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参差不齐,有的专于办案而忽视了检察建议的实施。同时,制发数量多少也与业务条线是否将检察建议列入考核内容,及考核方式、考核分值比例的高低有关。
3.涉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的检察建议书占较大比重。
  从统计数据来看,各级检察机关制发的962份检察建议中,有768份涉及表彰见义勇为、堵漏建制、强化单位内部管理防止犯罪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占总数的近80%。各单位在结合办案实施检察建议时,均将重点放在了宣传教育、治理防范、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较好地发挥了检察建议在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服务经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检察建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在检察建议工作深入推进的过程中,对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对检察建议实施的法律保障、操作规范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影响了检察建议作用的有效发挥。
1.知晓度、权威性和执行力不足,制约了检察建议工作的发展。
  目前,实施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四条刑事诉讼法二条的原则性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项中,也只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问题,规定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拥有检察建议权,更没有对其适用范围、程序和保障等相关问题作出法律规定。检察建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其内容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建议单位的主观意愿。实践中多数被建议单位能够对检察建议自愿采纳、自觉执行,但也有一部分单位不了解检察建议的性质和法律要求,认识存有误区,认为检察建议只是在挑刺、找麻烦,而且不回复也没什么后果,因而采取置之不理或消极敷衍的态度,形成主管部门不关心,案发单位不重视,被建议单位主动回复少等不正常现象,影响了检察建议作用的有效发挥。
2.对文书性质、适用范围认识模糊,导致了检察建议制发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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