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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存在问题与完善对策研究——以境外市场规制证券短线交易法律制度为借鉴
《证券法苑》
2013年
2
464-544
邱永红
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
起源于美国的短线交易(short-swing trading)收益归入权制度是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上市公司内部人的短线交易收益予以归入和处罚这一威慑手段,建立内幕交易的事先防范和吓阻机制.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进入全流通时代,上市公司内部人短线交易行为日趋增多,且花样翻新,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有关立法机关和监管机构提出了如何加强对短线交易行为的监管的新课题.为此,本文在对美国、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境外市场的立法进行研究的基础上[1],并结合我国的相关司法和监管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短线交易法律规制制度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若干建议与对策.
短线交易        证券法        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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