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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秩序与国家管理秩序的界线——以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客体为对象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
4
131-134
周子实
中国政法大学
对于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的客体,应当以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内在标尺、以"市场领域"和"政府领域"为外在标尺,在市场秩序与国家管理秩序之间划出一道清晰的界线.明晰这一界线,理论意义在于发掘具体罪名的价值取向、确定具体罪名的犯罪客体,现实价值则在于准确把握具体罪名的本质内涵,对有争议的问题给予坚定的回答.
市场秩序        国家管理秩序        经济利益        公共利益        倒卖火车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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