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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以盗窃为手段进行敲诈勒索的牵连犯着手起点——以张某某、李某某盗窃案为例
《法制与社会》
2014年
13
81-82
胡晓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
侵犯财产罪
在以盗窃为手段的敲诈勒索中,两行为须同时符合各自的犯罪构成要件才能成立牵连犯,每一独立的犯罪构成需以着手为起点进入实行阶段才可进行刑法评价.但在有些情况下牵连犯中的一种犯罪构成本身又包含具有牵连关系的两行为,如敲诈勒索中发出胁迫的手段行为与索取财物的目的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复行为犯罪”.针对具有牵连关系的复行为应以其手段行为或原因行为的实行,作为认定该种犯罪构成的“着手”.
牵连犯        复行为犯罪        盗窃        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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