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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下的无罪推定原则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
3
94-96
步洋洋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刑事诉讼法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二条中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然而,司法实践表明,公安司法机关并没有树立无罪推定的理念并将之坚决贯彻执行.作为一种具有世界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理应得到足够的理解和重视.探讨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内容以及法律后果.
无罪推定原则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举证责任        疑罪从无
新《刑事诉讼法》下的无罪推定原则

步洋洋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二条中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然而,司法实践表明,公安司法机关并没有树立无罪推定的理念并将之坚决贯彻执行。作为一种具有世界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理应得到足够的理解和重视。探讨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内容以及法律后果。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举证责任;疑罪从无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对无罪推定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表述:其一,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1]其二,任何人在未经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看作为无罪的人。[2]其三,任何被怀疑犯罪或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其无罪。[3]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在罗马法中曾有“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性规定。它要求若案件的审理存有疑问,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断。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思想,则是由十八世纪意大利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的。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首次在立法上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其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未经判定有罪之前均应假定其无罪。”此后,无罪推定原则为欧洲大陆各国纷纷仿效,逐渐为世界许多国家所公认,并相继写入各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典之中,成为一项具有世界意义的刑事诉讼原则。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

  “任何人在未被法庭最终确定为有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精神。在发现客观真实与人权保障的价值之中,无罪推定原则优先选择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无端的刑事追究。它不再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诉讼客体,而是把其作为诉讼主体,更加强调主体在诉讼中享有的广泛诉权与程序性保障和救济。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对无罪推定的解释是:(1)控方承担举证责任;(2)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3)疑案应作出有利于被控告人的结论;(4)被控告人享有一系列体现无罪推定精神的诉讼权利;(5)公共机构不能预断案件结果。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既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总则第12条的规定,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表述。根据这一原则性规定,只要法院没有依法作出对于被告人的有罪判决,被告人便处于无罪公民的地位,享有一个无罪公民的全部诉讼权利,这是国家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再次重申。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一项国际通行的法治原则,不仅被法治国家的国内法确认,而且被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认可,成为最低限度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文件,均将“不得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列为被追诉人应享有的“最低限度的保证”之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理论根据,是对人权的保护,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做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有两层含义:不得以暴力、威胁、利诱和其他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及证人等自证有罪;被追诉人享有沉默权。

  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正式作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也确立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规则。新《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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