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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司法(应用)》
2011年
9
22
胡云腾;周加海;刘涛
最高人民法院
侵犯财产罪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胡云腾;周加海;刘涛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解释》在系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充分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深入研究诈骗犯罪特点规律的基础上,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为指导,对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对电信诈骗等新类型诈骗犯罪的责任追究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举措。现就《解释》的出台背景、制定过程及主要内容等作如下介绍。

  一、《解释》的出台背景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96年解释》)。1997年刑法对诈骗类犯罪作出了重大修改,将合同诈骗从普通诈骗中分离出去,另立罪名,同时对8种金融诈骗罪设专节作了集中规定。考虑到《96年解释》虽然出台在先,但基本上能够适应1997年刑法修订后打击诈骗犯罪的需要,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未就诈骗罪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办理诈骗案件一直是参照适用《96年解释》

  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刑事政策重大调整,诈骗犯罪案件的处理难以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一是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看,据统计,201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比1996年增长了487%、295%、207%。二是在刑事政策方面,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决策的提出和推进,政法机关更加注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和实施。三是从诈骗犯罪案件的发案情况看,近年来此类案件仍呈多发态势。2005年人民法院新收诈骗罪案件16345件(含一审、二审、再审)、生效判决人数19685人,2007年这两项数据分别上升至18403件、22364人,2010年又分别上升至25642件、32284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全部刑事案件中,诈骗犯罪案件的收案数排在第6位。与此同时,诈骗犯罪的手法不断翻新,特别是利用群发短信、群拨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近年来十分猖獗,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应强烈。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结合司法实践需要,研究制定新的诈骗犯罪司法解释,以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诈骗犯罪,维护公私财产权益,十分必要。

  就诈骗犯罪案件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也是中央司法改革任务的要求。2008年12月28日中办、国办印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实施<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分工方案》(中办厅字[2008]28号),该方案第29项规定:“适应新时期犯罪行为发生的变化,完善有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作为该项改革项目的牵头单位,按照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将制定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纳入此项改革任务。

  二、《解释》的制定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启动了该司法解释起草工作。2010年我们在研究各地指导性文件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建议稿的基础上,结合调研掌握的情况,起草出了解释初稿,并在法院、检察院系统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及专家学者的意见,针对当前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十分猖獗的实际,我们决定拟定专门条款明确其定罪量刑标准。其后,就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了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情况修改出送审稿。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通过了《解释》。

  三、起草《解释》的主要考虑

  第一,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诈骗犯罪态势,科学确定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诈骗罪属于侵财犯罪,诈骗财物的价值是衡量其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标准,一般而言,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作相应调整。《96年解释》施行以来的10多年间,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巨大发展,为科学评价和反映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有必要对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出调整。但对该标准的设定,也必须同时考虑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特别是诈骗犯罪的发案形势。统计表明,近年来诈骗犯罪案件仍呈多发态势,且逐年递增。有鉴于此,对诈骗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特别是入罪标准的设定,就不能简单依据经济发展的统计数据作按比例的提高。

  综合考虑以上两方面因素,《解释》对诈骗罪入罪的最低数额门槛只作了微调,将数额较大的最低认定标准由《96年解释》规定的2000元修改为3000元,以期通过较低的入罪门槛充分发挥刑法惩治和预防诈骗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的重要作用;同时,对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最高认定标准以及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使其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相适应,使诈骗犯罪案件的量刑更加均衡,并与信用卡诈骗等其他诈骗类案件的量刑保持大体平衡。

  第二,结合近年来诈骗犯罪的发案特点,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当前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制定《解释》过程中,我们始终把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重要考虑之一,《解释》的很多内容都体现了这一政策的精神。如《解释》第2条专门规定了可以酌情从严惩处的几种情形,加大了对危害后果或者犯罪情节严重的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第3条规定了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几种情形;第4条规定确立了对诈骗近亲属财物的案件区别对待的处理原则,旨在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的人性化作用,减少刑罚的负面效应,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第三,立足有效解决司法实践突出问题,明确电信诈骗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电信诈骗的犯罪数额往往很大,被害人数众多。然而,由于电信诈骗是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的犯罪,行骗者与被害人并不面对面地接触,有关案件多是由众多犯罪分子分工协作、勾结实施,不少甚至是境内外人员共同作案。实践中,此类案件的查处难度往往较大,特别是对犯罪分子具体诈骗数额的侦查取证工作存在诸多困难。有鉴于此,《解释》设计多个条款对电信诈骗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一是规定对电信诈骗犯罪可以酌情从严惩处,数额达到相应标准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在上一个量刑幅度量刑;二是规定对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电信诈骗案件,可以根据群发短信、群拨电话的数量、诈骗手段及危害等,以诈骗罪未遂论处;三是对电信诈骗的共同犯罪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

  四、《解释》的主要内容

  起草《解释》之初,我们曾将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亦纳入解释范围,在征求意见和研究过程中,一些部门提出了不同意见。我们经研究认为,将合同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纳入本解释的时机尚不成熟,故《解释》仅针对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作出规定。《解释》共11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诈骗罪数额、情节的认定标准;2.诈骗罪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3.诈骗近亲属财物的从宽处理;4.实施电信诈骗,但诈骗数额难以查证案件的处理;5.多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处理原则;6.诈骗共犯的认定和处理原则;7.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竞合的处理原则;8.被骗财物的追缴和发还问题。

  重新界定了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现阶段诈骗犯罪的发案形势,《解释》第1条对《96年解释》规定的诈骗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作了必要调整。一是将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为3000元。尽管从理论上讲,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作相应提高,但当前诈骗犯罪依然多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故综合各方意见,对诈骗罪的最低入罪标准仅进行了微幅调整。二是拉大了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幅度范围,规定诈骗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并授权各地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具体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三是将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调整为50万元。对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沿用了《96年解释》,对此未规定授权幅度的解释方法,以保障严重诈骗犯罪的量刑均衡,同时与信用卡诈骗罪等诈骗类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之间保持必要的协调。

  明确了可予从严惩处的诈骗犯罪的具体情形

  《解释》第2条根据当前诈骗犯罪的发案特点,从作案手段、骗取财物性质、行骗时机、行骗对象、危害后果等方面规定了可以酌情从严惩处的诈骗犯罪情形,并明确了诈骗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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