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功耘
华东政法大学
资本市场的诚信主要基于上市公司的诚信而建立,而上市公司的诚信则主要依托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如何通过加强上市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的诚信度,以实现资本市场对诚信的基本诉求,是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些年来,尽管已经有《
证券法》、《
公司法》以及《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着上市公司的运作,但实践中上市公司的诚信建设仍然难以令人满意,侵害公司利益、侵害投资人权益的行为屡屡发生。令我们特别关注的是两类违法主体也是背信的主体: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他们滥用控制权对公司和投资人利益进行侵蚀;二是执行董事、经理,他们滥用经营管理权对公司和投资人利益造成损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所以滥用控制权,是因为我国的上市公司股权过度集中。根据中国社科院《2011年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报告》统计,2009年至2011年间,大型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在前五大股东手中,持股比例分布在40%至80%之间;就投资者构成而言,上交所年鉴显示,当前上交所上市公司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持股市值仅占总市值的15. 88%,其中投资基金持股市值仅占总市值的7.19%,而中小股东依然以散户为主,缺乏成熟的机构投资者。这种股权结构与发达资本市场相比差异很大。以美国为例,近10年的美国上市公司中,9成以上的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在30%以下,在股东群体中机构投资者占据45%以上。我国上市公司中的这种股权过度集中、机构投资者缺失的现状,客观上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蚀公司利益提供了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