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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补充样式2①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学校、住址,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因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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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践的需要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使用。
    二、未成年人犯罪有别于成年人犯罪。制作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反映“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特点。
    三、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的案件,在“审理经过”段,应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改写为“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控辩双方对指控的内容没有原则分歧,因此,对控辩主张,可以高度概括;对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概述,对定案的证据可以不写;对判决理由可以适当论述。
    四、对于第一审未成年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可以参阅样式6、9及其说明;第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可以参阅样式12、15及其说明制作。
    五、对于第二审未成年被告人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可以参阅本补充样式以及《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11、13、16、17、18及其说明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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