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与裁判规则”系列丛书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张嘉军 等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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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张嘉军等著.--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8
(大数据与裁判规则系列丛书)
ISBN 978-7-5109-2918-2
Ⅰ.①公… Ⅱ.①张… Ⅲ.①公司-经济纠纷-民事诉讼-审判-中国 Ⅳ.①D925.118.2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20)第152579号
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
张嘉军 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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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发行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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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787毫米×1092毫米 1/16
字 数 525千字
印 张 31
版 次 2020年8月第1版 2020年8月第1次印刷
书 号 ISBN 978-7-5109-2918-2
定 价 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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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撰稿人名单
撰稿人 (以撰写先后为序)
张嘉军 马 磊 郑金玉 李世宇 马 斌
裴净净 韩婷婷 安帅奇 靳 楠 杜瑶瑶
统稿人 张嘉军
序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司法案例对于推进法治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决定,要求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全面推进司法案例工作,积极构建司法案例研究大格局,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全局性、常态性工作规划和部署,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司法案例是总结审判经验、诠释法律精神的重要载体,我国自古以来便有重视案例研判的传统,律例并行、以例补律是中华法系的突出特点,“比附援引”是中国古代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周代断狱的“邦成”,秦代的“廷行事”,汉代的“决事比”,隋朝的“断罪无正条”,唐代的“出罪举重以明轻,入罪举轻以明重”,宋代的“断例”,元代的“格例、条格”,清代的比附“成案”,都是重视司法案例、以典型案例作为裁判指引和参考的表现。
中国历史上,司法案例与成文法曾出现过三次较为明显的结合现象。从西周初年的以例断狱到战国时期的成文法,再到西汉时期的律例并用,两者出现了首次融合。汉代《九章律》不足,于是就有了“决事比”,当时仅死罪的“决事比”就高达14372条。这一现象贯穿中国古代始终,唐律疏议、大明律、大清律等法典的条文之后都附有数目众多的“例”,在当时起到了注释法律的作用。第二次融合现象出现在“清末修律”之后,大理院在当时创制了大量案例,以解决日本学者仿效欧洲移植到中国的成文法的适应性问题。国民党时期,尽管“六法全书”被认为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但该体系中仍然包含了众多案例。20世纪40年代后,由于多重因素使然,旧法统曾出现过由成文法“一边倒”的局面转而向英美法靠拢、对案例进行制度化建设的趋势。第三次融合,则发生在新中国成立之后。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通过案例提炼司法智慧和审判经验的努力历程久远。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成文法尚不完备,运用案例积累立法经验、回应司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相继颁布施行,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开启了运用案例解释法律、配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指导审判实践的尝试,并将其作为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重要措施。1983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指出,要利用具体案例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人民群众进行具体、生动而实际的法律教育。1983年至1988年间,最高人民法院以内部文件形式下发了一些案例,对一些重大、复杂、新型的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提供范例,为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提供审判参考。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创刊号上发布了15个案例,并于其后的十年间发布了168个案例。将案例定期在《公报》上发布,表明我国的司法案例制度逐渐步入规范化轨道。
1989年4月29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提出,在法制不健全、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中央要求最高法院“要更多地搞点案例”,“案例对下级法院做好审判工作是很有指导作用和参照作用的,而发布案例只能由最高人民
党的十五大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着手进行案例指导的制度性建设。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编选典型案例,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案例指导作为国家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
自2011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截至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18批共96件指导性案例,在解释法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司法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司法案例是我国法治进程的真实记录和见证,蕴藏着法律的经验和秩序,浓缩着人类法律智慧赋予的温情与正义。作为法治的基本单位,案例几乎蕴涵着所有与法有关的信息,其不仅集中展现制度的冲突与整合,而且充分显示了司法运行的实际及制约因素。相较于司法解释固有的局限性,司法案例在弥补制定法不足方面更具有针对性、及时性和明确性,更有利于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约束到一个相对合理的限度内。作为司法公共服务产品,以及国家立法的先行验证和实践支撑,其已然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依据。
强调司法案例重要作用的同时,不容忽视的是,司法案例作为经验主义哲学的产物,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重视案例并不意味着要以案例改变甚至取代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地位和作用。对司法案例进行的类似性判断,是逻辑上类比推理等方法的运用,对此必须谨慎对待,不仅应注重类比推理过程的合理性,同时更应重视规范分析的根基地位。类似性比对应以案件要素事实为基础,考量案件关键事实、法律关系、案件争点、争议法律问题是否具有相似性。在对实定法秩序进行体系化解释的过程中,要坚持司法中心主义,既给价值判断留出适当的弹性空间,同时也应注重保持法律体系的相
当前,我国裁判文书公开的全面性、及时性、公开内容的规范化程度还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间,指导性案例在数量、质量,以及援引适用的状况距离司法实践需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在我国法学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下,案例研究理应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自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发现、树立、推广具有独特价值的案例,深度挖掘其中蕴含的裁判方法和法律思维,充分发挥这些案例独特的启示、指引和示范功能,目前已经基本建设成较为智能、高效、便捷的典型案例推广平台、法学理论研究平台、法律工作者服务平台、普及法律知识平台和司法交流合作平台,发挥了以案例分析法律、丰富法律、普及法律的作用,为探索和推动切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的本土案例研究范式树立了较为成功的典范。
本套丛书不仅是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多年研究成果的总结和回顾,同时也是对司法大数据与审判经验深度融合进行制度探索的经验归纳与凝练。从内容上看,丛书囊括民事、行政与刑事裁判规则,集中选取了一批权威度高、影响力广泛的案例进行精心编排、整理编辑,其中也不乏一些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准确、说理充分的文书范例。本套丛书基于案例,但又不局限于汇编案例,中心学者在案例的基础上,对其裁判要旨、争议要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重点解读、详尽阐述和深入解析,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解的问题进行了尽可能全面、客观的适用指引。通读本套丛书,不仅可以全面掌握蕴藏在典型案例中的制度规则,以及该制度规则的理论背景、学术观点,了解权威法律机关对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政策、观点,准确理解和掌握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的精神和原义,而且还能够获取大量可参照、可复制的释法说理的思路与方法,其中的分析与观点深具启发,具有一定的指导及参考价值。
本套丛书契合我国司法实际,无论是内容编排还是案例选取,都始终注重其典型性、代表性和实用性,不仅对司法实务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可资成为审判人员、律师、仲裁员在审判实践中参考的工具书,而且也能够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生动的素材。本套丛书在编排过程中,注重结构体系的系统性,以及案例来源、法律观点的权威性,故而也能够为法科学生以及法律爱好者
是为序。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韶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
前言
由于法学传统渊源之差异,两大法系形成了截然不同的裁判规范路径。大陆法系形成了以成文法为主体的裁判规范体系,英美法系则形成了以案例为主体的裁判规范体系。尽管二者的终极目标都是为了判决的公正,但是二者对法官的要求却有所不同。前者需要法官对现有法律规定有全面把握与理解,后者需要法官对过往案例了然于心。两大法系在裁判思路上的差异,并不影响其在各自反思基础上相互吸收与靠拢。大陆法系国家在继续坚持成文法裁判规范思路之时,开始发布部分案例,指导各级法院的审判。英美法系在继续秉持案例法裁判规范思路的同时,也开始颁布部分成文法,也注重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判。任何体系或制度貌似拥有抵御外来知识或文化侵入的坚硬外壳,但并非说明其坚不可摧甚或恒久不变。变与不变主要取决于这一体系或制度在历史变迁中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当这一能力并不能完全契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时,就应做出自身的调整和变革,否则这一体系或制度只能被抛弃,可能会被其他新的体系或制度所取代。大陆法系的成文法裁判规范体系与英美法系案例法裁判规范体系的相互吸收与借鉴,一方面固然说明了两大法系在世界全球化背景下的相互融合与接近,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这两种裁判规范体系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已经遭遇到了需要作出改变的内外压力。两大法系在裁判规范思路上的变化,让两大法系各自不同的裁判规范体系更具有张力与适应性。
就法学传统渊源而言,我国属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体系,法律的明文规定系我国法院裁判规范的主要依据。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法学和司法也成为世界全球化浪潮的“弄潮儿”。两大法系的法学和司法知识大量传入我国,我国的法学和司法也走出了国门。我国众多法律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在注重本土化的同时,也或多或少地吸收和借鉴了两大法系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制度。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关注到了英美法系的案例法制度,也注意到了大陆法系开始建设有限的案例制度。这些新变化和新走向,对我国裁判规范体系的影响无疑是深远的。我国于2012年建立了指导性案例制度,之后最高人民
对我国裁判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13年7月1日正式上线,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生效裁判文书至今有9300万余份。这些“浩如烟海”的“海量”裁判文书为一线法官办案时查找相关案例作为参考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案例,弥补了指导性案例对一线法官办案指导性不足以及有时“不接地气”问题。正是看到了这一点,不少纸质媒体以及新媒体等都及时发布各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以及裁判精要,这些“短平快”“快餐式”的裁判规则和裁判精要,内容丰富、灵活多样,契合司法实践的需求,受到司法实践者和法学爱好者的青睐与追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郑州大学联合成立的“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基础梳理了大量类案并形成了一系列“裁判精要和裁判规则”,这些“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诸多内容。其中部分“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已经在该中心的微信公众号——“判例研究(Chinese Case)”上推送,反响大、社会效果好。是故,本中心将已经在“判例研究(Chinese Case)”上推送的以及尚未推送的“裁判规则”整理出版,以飨读者。该书具有但并不限于以下特点:
一是权威性。本书收录的裁判规则优先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对相同案件的裁判规则和思路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提炼形成的裁判规则和裁判思路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这一时期的司法水准,对各级法院法官裁判的参考性和权威性更强。
二是适用性。本书紧扣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热点或难点,梳理相关生效判决中的裁判规则与裁判思路。这样的进路,更能贴近司法现实的需要。该书所收录的裁判规则和裁判精要更契合一线法官甚或广大律师和检察官的办案需求,本书的适用性更强。
四是体系性。本书所归纳的裁判规则和裁判思路,不仅包括具体案件的裁判规则本身,还在此之前就该问题有关的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简单介绍,最后还对上述裁判规则与思路予以总结和提升,凸显其体系性。
我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推出的“大数据与裁判规则”系列丛书,显然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学术专著,其更在于归纳整理相关知识点以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基础上,再归纳梳理相关案件的裁判规则和裁判思路。这样的“研究”进路意在探寻和发现司法实践中最为鲜活生动的一面——法官裁判的精髓,即承载着法官对法律和案件事实经验智慧的裁判规则,并将其呈现在广大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科学生面前,供其研究、参考办案与学习之用。尽管其深度有限,但其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贡献或许并不亚于深奥的学术专著。当然,“公司纠纷司法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一书仅为这一研究进路的第三部有关“裁判规则”书籍,今后我们将秉持这样的进路继续跋涉,陆续推出“大数据与裁判规则”系列丛书,为法治建设尽绵薄之力!
是为前言。
张嘉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于盛和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