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李少平主编.—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9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
ISBN 978-7-5109-1865-0
Ⅰ.①最… Ⅱ.①李… Ⅲ.①审判-研究-中国 Ⅳ.①D925.04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7)第1819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李少平 主编
责任编辑 姜 峤 丁丽娜 路建华
出版发行 人民法院出版社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10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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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刷 三河市国英印务有限公司
经 销 新华书店
开 本 787×1092毫米 1/16
字 数 334千字
印 张 19.25
版 次 2017年9月第1版 2017年9月第1次印刷
书 号 ISBN978-7-5109-1865-0
定 价 58.00元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最高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编委会
主 任 李少平
副主任 胡仕浩
编 委 (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 骁 马渊杰 邓 宇 王会伟
龙 飞 付 育 付建忠 孙福辉
危浪平 李玉萍 刘树德 刘淑丽
吴毛旦 何 帆 杜 强 李承运
杨建文 杨晓春 汪自洁 金晓丹
罗 灿 柴靖静
改革庭审录音录像制度增强“看得见的正义”(代序)
庭审是全部审判活动的核心环节,法庭记录是庭审活动的依法记载。近年来,随着信息化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司法”的深入推进,庭审的公开方式不断创新,庭审的实际效果明显改善。正是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对2010年《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进行修改,专门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这是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对庭审记录方式作出的改革,是方便群众诉讼、提高审判质效的关键手段,是展现庭审公开、促进庭审公正的重要举措。
一、深刻认识庭审录音录像的重要意义
(一)庭审录音录像是现代科技在法庭的充分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反复强调,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是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庭审录音录像正是坚持以信息化为司法改革提供科技支撑,以司法改革需求引领信息化发展的具体体现。庭审记录方式的一系列革命性变化,都是技术进步推动司法改革的结果。手工书写、键盘录入、录音录像是庭审记录方式演变进程中的三个历史阶段。其中,作为庭审记录方式的录音录像,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庭审录音录像,而且包括大数据时代的智能语音识别技
(二)庭审录音录像是对群众期待的有效回应
“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随着人民群众对快捷、便利的诉讼需求越来越迫切,对深化司法公开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庭审录音录像日益成为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庭审公开,先后多次出台文件要求落实庭审录音录像制度。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提出,“按照有关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科技法庭建设,对庭审活动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做到‘每庭必录’,并以数据形式集中存储、定期备份、长期保存。当事人申请查阅庭审音像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查阅场所”。2013年,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正式开通,为公众在线观看庭审视频直播和录播提供便利。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
(三)庭审录音录像是对案件繁简分流改革的强力助推
“案多人少”是当前人民法院总体上面临的突出矛盾。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案件数量增幅明显。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2742件,审结20151件,比2015年分别上升42.3%和42.6%;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2303万件,审结、执行1977.2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8%、18.3%。整体上说,从法院层级上看,80%以上的案件受理在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主要在基层法院;从案件类型上看,大部分案件是民事案件。2016年人民法院审结、执行的民事案件占到了全部案件的60.02%,“案多人少”矛盾集中于民事案件。与此
二、准确把握庭审录音录像的规范适用
(一)明确“替代”范围
推动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建设透明法庭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构建阳光司法机制要求的题中应有之义。《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同时,要求人民法院从事其他审判活动或者进行执行、听证、接访等活动参照执行。审判实践中,刑事诉讼中的减刑假释开庭、民事诉讼中的询问或听证、国家赔偿案件质证、庭前会议、庭外调解、远程视频开庭以及田间地头进行的巡回审判等,并非严格的法庭庭审活动;执行、听证、接访虽然不是严格的审判活动,但都可以根据需要
更为重要的是,《若干规定》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替代法庭笔录。这就突破了法庭笔录的传统定义,明确提出了庭审录音录像对纸质法庭笔录的替代。这与诉讼法规定的精神并没有中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从该法条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位置来看,其被置于“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开庭审理”之中,而紧接“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是“第十三章简易程序”。根据法律体系解释方法,传统纸质法庭笔录的适用范围是第一审普通程序,并不包括第一审简易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实际工作需要,在尊重和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条件下,使用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在《若干规定》的起草过程中,这种观点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认可和专家学者的认同。
此外,《若干规定》规定,通过使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同步转换生成的庭审文字记录可以作为法庭笔录。也就是说,使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同步转换生成的庭审文字记录并没有适用范围方面的限制,与庭审录音录像可以共存。在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上诉导致必须誊录法庭笔录的,那么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可以帮助书记员通过智能语音转换系统将法庭笔录快速整理出来,而无需再边听录音边记录。在庭审录音录像没有替代法庭笔录的情况下,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可以直接生成庭审文字记录,作为法庭笔录管理和使用,实际上与法庭笔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合理使用书记员
庭审记录方式改革最明显的效果就是解放书记员,减轻书记员的工作负担。从事庭审记录是书记员的主要职责。《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在传统的庭审记录方式中,书记员不
庭审记录方式改革后,书记员在庭审中的作用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发生了变化。简单案件的庭审,既可以不安排书记员到庭,通过播放录音方式宣布法庭纪律,也可以由书记员完成开庭准备工作后退庭,包括检查并开启数字法庭系统、查明出庭人员身份、签署《庭审告知确认书》、宣布法庭纪律等。复杂案件的庭审,可以安排书记员到庭并作书面记录,重点记录举证质证、询问回答、辩论意见以及各主要庭审阶段的时间节点,等等。也就是说,书记员在庭审中的使用包括三种方式:一是全程不出庭,二是仅出庭做开庭准备工作,三是全程出庭。方式一和方式二是庭审无书记员模式,方式三是庭审有书记员模式。在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的情况下,即便是书记员全程出庭,其所作的记录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庭笔录,而适合称之为“庭审笔记”,该记录供法官庭后撰写文书、领导审核或上级法院了解庭审情况使用,无需当事人签字确认。不过,考虑到全国各地司法水平和硬件建设等因素,《若干规定》没有全面推开庭审无书记员模式,暂未将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适用于所有案件的庭审。
在当前司法改革过程中,随着法官员额制的逐步完成,审判辅助人员来源不足、素质不高是当前各地法院面临的普遍问题。尤其是在基层法院,书记员工作累、待遇低、流动性大的问题较为突出。“机器换人”可以将书记员从庭审记录的主业中解放出来,让其把更多的时间投入到审判辅助工作中。各地法院可以安排书记员参与到报结、归档、诉讼服务等辅助性工作中,确保法官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案件审判中;同时,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能定位和相互关系,最大限度地提高审判团队的协作水平,以应对书记员摆脱单纯记录员身份后的新变化。
(三)把握公开主动权
对于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域外各国主要存在三种模式,即美国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公开的不断深化,庭审公开网成为继审判流程网、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网之后的又一公开平台。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实际上采取了“司法向媒体开放模式”,对经许可的媒体记者的庭审录音录像摄影活动大体“完全开放”,电视等媒体对庭审活动宣传报道多数情况下由法院配合、媒体自行录制播放。媒体的庭审录音录像可能存在干扰庭审秩序、侵犯到庭人员隐私、不当使用等问题,需要予以规范。这就要求我们在依法审理案件的庭审录录像方面把握司法公开的主动权。
《若干规定》提出,让庭审录音录像成为各类平台直播、录播庭审活动丰富的数据资源,立体、全面、多维度展现庭审公开。一是由法院提供的庭审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客观、全面、真实,可以避免个别媒体为了过分追求宣传效果而有选择地录制庭审过程,防止造成宣传误导。二是目前法院庭审录音录像技术基本可以满足媒体播放功能的需要,这样可以减少摄像机、记者大量进入法庭后可能给庭审造成的一些困扰。比如,来回走动、摄像机对准法官或当事人面部、聚光灯刺眼造成的不适应等干扰庭审正常进行。三是法院可以通过公开平台、服务平台等,为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提供便利,并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一)加强技术统筹
技术统筹是庭审录音录像的坚实支撑。《若干规定》已经对庭审录音录像录制、存储、管理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较好地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庭审录音录像的录制管理、开发使用标准不统一,录而不存、存而不管、管而不用等问题。下一步,应该着重做好下列工作:一是抓住信息化建设机遇。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的《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建设规划(2016—2020)》从硬件建设、管理服务、机制运行等方面为提升人民法院信息化水平,进行了全面统筹规划,为实现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了政策依据。截至2016年12月,全国已经建成2.3万个科技法庭。各级人民法院在落实《若干规定》时,应该紧紧抓住在2017年年底总体建成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2020年底实现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在全国深化完善的机遇,不断加大投入,加快建设科技法庭,加紧进行技术改造,积极运用新兴技术。二是尽快解决具体技术问题。及时发现、快速排除庭审录音录像过程中的故障,或者采取替代性补救措施;加快研发快速检索,语音文字间高精准转换技术,为法官庭后制作判决书时快速回放音视频资料、准确定位所需信息提供便利;加快解决庭审直播过程中对当事人、证人的保护性技术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录音录像资料的安全保密技术研发等。三是进一步加强技术指导。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实现庭审录音录像资料在各级网络间上传、存储、调阅、查询的无缝对接,方便快捷,互联互通;吸收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先前的审判流程网、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网三大公开平台建设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深化、应用庭审录音录像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必要时建立全国统一的存储中心和庭审录音录像查阅平台,为实现司法公开深度延伸做好铺垫。
(二)注重延伸效果
庭审录音录像的持续推行必将带来积极的延伸效果。《若干规定》
(三)鼓励地方探索
地方探索是庭审录音录像的活力源泉。目前的庭审记录方式首先从浙江法院开始,浙江法院借鉴域外做法,尤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数码录音来记录法庭审讯”方式,全面采用数码录音记录法庭审讯,数码录音作为正式的法庭记录。从浙江法院的前期探索情况来看,庭审节奏加快,庭审效率提高,审判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当事人的满意
庭审录音录像虽然是一项小切口的技术变革,但将撬动大变化的司法改革。信息化建设与司法改革的有机融合必将产生更多的惠民成果,更有效地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二○一七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