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
用:注释版/XXX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
著.—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6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
ISBN978-7-5109-0965-8
Ⅰ.①最…Ⅱ.①奚…②最…Ⅲ.①公司法—法律解释
—中国②公司法—法律适用—中国Ⅳ.①D922.291.915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4)第09374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注释版)
XXX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
责任编辑陈燕华赵作楝
出版发行人民法院出版社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100745)
电话(010)67550583(责任编辑)67550538
67550558(发行部查询)67550550
(发行部销售)
网址http://www.courtbook.com.cn
E-mailcourtpress@sohu.com
印刷三河市国英印务有限公司
经销新华书店
开本787×1092毫米1/16
字数826千字
印张46.25
版次2014年6月第1版2014年6月第1次印刷
书号ISBN978-7-5109-0965-8
定价98.00元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
撰写人员
主 编 XXX
副主编 宋晓明 张勇健 赵旭东
撰稿人(以撰写条文先后为序)
XXX XXX 刘敏 张勇健
杜军 宋晓明 赵旭东 刘建功
闻长智 赵红英 杨以生 刘炳荣
统稿人 赵旭东 XXX 刘敏
注释版出版说明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修改,修改内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为适应修改后的《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三个司法解释进行相应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实施,加强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的正确理解和适用,2011年我社出版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本书出版后深受广大读者好评,现作为本书基础的《公司法》及三个公司法司法解释已进行修改,书中的相应内容亟须调整,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公布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进行了重大修改,《纪要》中涉及的《公司法》《民事诉讼法》条文需以注释的方式诠释法律修改后司法实践中的相应变化,故我们编写了本书的注释版。
本书注释版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修改,对原版的内容进行了全面调整,如无特别注明,书中《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条文均为修改后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对于司法政策中未作调整的法律条文,以注释的方式注明修改后条文的内容,便于读者掌握法律修正对原司法政策的影响,为读者学习和适用修正后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提供帮助。本书注释版还对文中所涉而无具体内容的法律条文以脚注的方式加以注明,方便读者学习使用。
本书编写组
2014年5月
原版序言
公司是活跃市场经济、推动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商事主体。但是,刚刚过去的国际金融危机给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深刻教训是必须加强对公司尤其是大型公司行为的规范和管制,必须建立健全的企业监管法律制度。在对公司行为规制方面,《公司法》无疑是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我国现行《公司法》经过2005年修订后,不仅在公司设立标准、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义务等实体内容规定方面有了较大程度的改进,而且在公司参与者权利义务的落实机制和手段方面进行了完善,使得《公司法》的可诉性大大增强,公司参与者间的很多纠纷都可以由法院进行裁判。可以说,现行《公司法》对激发投资者的创业积极性、依法规范公司内外部关系、维持公司稳定经营和平衡公司参与者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纵观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其条文总共219条,而几乎与此同期日本制定的《公司法典》就达900余条,可见现行《公司法》与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律相比仍属简略。一方面,《公司法》对很多制度仅进行了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更具体、更明确的操作规范,法院在审理公司诉讼案件时常常无据可依,只能依照一般的民商法规则对公司诉讼案件进行处理。《公司法》在法律解释和司法裁量上均存在很大的空间。另一方面,法院在公司诉讼方面的司法实践也不丰富,在总体上仍缺乏经验,有必要通过相对统一的规范来为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公司法》提供依据,也为现实中公司的活动提供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公司法》司法适用问题的调研,并开展了大量的公司诉讼案件审理及审判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指定了专门的合议庭,对《公司法》适用中的重要、疑难问题进行追踪、研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公司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一些地方法院的成熟经验和做法,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相继制定并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分别对《公司法》新旧法的衔接问题和公司解散清算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而且,对一些制定司法解释条件尚不成熟、但实践中又急需规范的《公司法》适用问题,我们也适时地采用发布司法政策、审判指导意见等形式服务商事审判实践的需要。从上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实施情况看,对《公司法》规定不明确但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及时制定相关规范,有利于规制和统一法院的司法裁量权,有利于依法正确维护公司各方主体的利益,也有利于在整体上促进我国公司法制的完善。
近年来我们发现,在公司诉讼案件中,有关公司设立阶段形成的债务的承担、公司资本的形成与维持、股权归属的判断及股东资格的确认等方面涉及的问题较多,对各方主体利益影响也较大。但《公司法》对上述问题的规定比较原则,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分歧较多,处理上的难度较大。一些地方法院为克服《公司法》存在的上述问题,以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用以指导当地公司诉讼案件的裁判。在这些规范中,有的意见和措施合法合理,我们可以总结吸收后在更大范围内指导司法实践;有的做法则值得商榷,需要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进行明确及纠正。另一方面,经过《公司法》实施以来数年的调研、论证及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一些问题已形成了比较成熟可行的意见,有的也通过大量的判决确立了相应的规则,所以也有必要将这些意见和规则进一步提炼和归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在更大范围内指导审判实践。基于上述考虑,我们在2008年就启动了前述问题司法解释的立项,并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在前期调研成果的基础上拟订该司法解释的初稿后,多次召开公司法专家研讨会,听取专家学者对解释稿的意见,并在法院系统内组织经验丰富的专家法官对解释稿进行论证。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起草小组从专题范围、制度设计、条文表述等方面对解释稿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将征求意见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等相关国家机关以及全国律协等单位征求了意见,并结合相关意见进行了修改。通过充分采纳、参考各方意见,形成了目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公司法解释(三)》主要对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落实公司成立前债务的责任主体;二是确立典型非货币出资到位与否的判断标准及救济方式;三是界定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的效力;四是明确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的认定、诉讼救济的方式以及民事责任;五是规范限制股东权利的条件和方式;六是妥善平衡名义股东、股权权属的实际享有者以及公司债权人间的利益。
除此之外,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影响,2008年以来,因一些企业经营困难而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二)》虽对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已作出规定,但鉴于该类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的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公司的退出市场行为。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09年9月15日至1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与会同志就有关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会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以下简称《清算纪要》)以规范对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通过上述司法解释的施行,我们希望可以达到以下效果:一是根据《公司法》等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具体落实公司不同参与者的义务和责任,制约公司参与者的不诚信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设立及运营。比如关于公司成立前合同的责任主体的规定,有利于避免发起人滥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向公司转嫁债务,关于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时股东民事责任的规定,有利于约束股东侵害公司资本的行为。二是保障公司资本的稳定与维持,为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提供保障。恰当、完善地保护第三人利益有利于商事交易的繁荣和市场信用的培育,公司财产是第三人利益的一般担保,《公司法解释(三)》中有关资本维持的具体规定以及《清算纪要》确立的强制清算基本原则、受理程序都有利于维护和实现第三人利益。三是按照商法规律正确解决一些在实践中长期存在分歧的问题,依法引导各级法院强化商法意识,树立商事审判的正确理念,妥善审理公司诉讼案件。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公司法解释(三)》和《清算纪要》的条文主旨和相关背景,帮助审判人员和其他司法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的内容和精神,我们延续以往的惯例,编写出版本书对上述规范进行进一步注释和解读。本书是“公司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中的又一成果。在本书中,我们继续坚持该丛书的学术型定位,在介绍条文的同时,尽力使读者了解相关的理论背景、国内外立法状况、学术观点和进一步研究思考的方向。同时,在编写本书的过程中,我们秉承本书的一贯风格,加强了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司法解释起草的法官与高校中专门研究公司法的著名专家学者的合作。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带领其研究团队与《公司法解释(三)》起草小组的同志们共同切磋、深入探讨、资源共享,使得本书对《公司法解释(三)》部分阐释的内容更加丰富、资料更加翔实、思路更加开阔;一些多年从事公司清算审判业务且经验丰富的法官参与了本书《清算纪要》部分的撰写,他们将自己在审判实践中的研究成果奉献出来,有利于促进审判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也有利于满足不同读者的多样化需求。
本书作为法官和学者共同努力的又一学术结晶,我们衷心希望它能够成为更好地理解、运用相关司法解释的良好助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原版编写说明
为了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清算纪要》)的实施,加强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帮助相关人士进一步了解和把握条文的制定背景、内容和相关理论,特编写本书。
本书在内容结构、栏目设计方面较以往的“理解与适用”类书籍有了一定的突破和创新。根据实用性与研究性相结合的原则,以司法解释的章节和条文为顺序,每个条文都包括【条文主旨】、【条文理解】、【背景依据】、【相关原理】四个栏目,在《清算纪要》部分,为了强化条文的操作性,另外增加了【审判实务】栏目。
各栏目的分工如下:
【条文主旨】使读者能够第一时间把握条文的主要内容,用一句话简明扼要地概括本条的实质内容,使读者一目了然。
【条文理解】对该条文本身进行详细的解读,结合司法解释起草者和相关专家的意见,选择条文中的核心问题或者适用中可能发生异议的疑点和难点问题进行重点剖析,对其适用的条件或者要素加以梳理,使读者能更准确地把握该条款的精神实质。
【背景依据】概括地介绍条文起草的立法依据和基础条件,其中包括《公司法》本身的基本规定、中央和地方已有的法律法规、域外立法的先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进行的司法实践、学界对此形成的理论研究成果和社会各界对此提出的各种意见或者建议,这将有助于读者更全面、更具体地了解该条文的起草意图和具体依据。
【相关原理】根据条文涉及的法律问题分为若干个专题,对相关公司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法律原理进行专门的阐述,帮助读者从理论的高度更深刻地把握条文的实质内容,为条文的理解与适用提供学理的支撑。
【审判实务】针对实践中容易出现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条文未作具体规定的情况下,编写成员所形成的初步性意见,以供读者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起草《公司法解释(三)》和《清算纪要》的院庭领导、法官和地方法院的法官以及高校研究公司法的学者共同组成了本书的写作团队。本书的写作过程中,写作团队按照条文的相关章节顺序,集体研究,分工合作,承担了各条文的撰写和内容校订工作。本书具体的撰写分工如下(以撰写条文先后为序):
《公司法解释(三)》部分
XXX:第1、2、3、11、12条
XXX:第4、5、9条
刘敏:第6、10、16、18、20条
张勇健:第7、8、28条
杜军:第13、17、19、21、22、23条
宋晓明:第14、15条
赵旭东:第24、25、26、27条
《清算纪要》部分
刘建功:第1、2、3、4条
闻长智:第5、6、7、8条
赵红英:第9、10、11、12条
杨以生:第13、14、15、16条
刘炳荣:第17、18、19、20条
在本书写作过程中,中国政法大学的王红、孙迎春、李惠、何超凡、吴镇宇、张子愚、张圣、张国军、杨强、杨静、赵一桦、赵蕾、潘虹等同学参加了资料收集、整理和编写辅助工作,付出了艰苦的劳动,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由于时间仓促,书中难免有不妥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目录
第一部分 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4年2月17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09年11月4日)
附: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第二部分《公司法解释(三)》条文释义 第一条 〖公司发起人界定〗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一、我国相关规定
(一)发起人的基本界定
(二)发起人的特殊限制
二、境外相关立法与实践
(一)发起人的范围界定
(二)发起人的限制
(三)发起人的责任
【相关原理】
一、公司发起人概述
(一)公司发起人的概念
(二)发起人的资格.
二、发起人的职责
(一)发起人的权利
(二)发起人的义务.
(三)发起人的责任
三、发起人与其他主体的关系
(一)发起人之间的关系
(二)发起人与设立中公司的关系
(三)发起人与成立后公司的关系
(四)发起人与股东的关系
四、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
(一)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关系
(二)公司成立后设立协议的效力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的责任承担〗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一、我国相关规定
二、境外相关立法与实践
【相关原理】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概述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价值
二、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及其价值
(一)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概述
(二)合同相对性的例外的价值
(三)合同相对性的例外的范围
三、代理法律制度
(一)代理制度概述
(二)代理制度的法律特征
(三)代理行为的性质
(四)代理的种类
四、隐名代理制度
(一)隐名代理概述
(二)隐名代理的分类
(三)隐名代理的法律特征
(四)隐名代理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第三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的责任承担〗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一、我国相关规定
二、境外相关立法与实践
【相关原理】
一、滥用代理权制度.
(一)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基础
(二)滥用代理权的类型
(三)滥用代理权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二、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
(一)善意第三人保护与民法法理之冲突
(二)善意第三人保护的理论依据
三、公司名称
(一)境外公司名称制度
(二)我国的公司名称制度 第四条 〖公司未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一、我国相关规定.
二、境外相关立法与实践
【相关原理】
一、公司不能成立的原因
(一)公司不能成立的主观原因
(二)公司不能成立的客观原因
二、公司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
(一)公司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二)发起人的民事责任
三、连带之债的基本理论
(一)连带之债的概念与特征
(二)连带之债的发生原因
(三)连带之债的效力 第五条 〖发起人因设立公司而发生的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一、我国相关规定
二、境外相关立法与实践
【相关原理】
一、发起人的职务侵权行为
(一)职务侵权行为概述
(二)职务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三)职务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
二、发起人的职责范围
三、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合伙说
(二)非法人团体说
(三)无权利能力社团说
四、设立中公司与成立后公司的关系
(一)分离说
(二)同一体说
(三)修正同一体说 第六条 〖股份公司认股人股款缴纳义务及发行人另行募集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一、我国相关规定
(一)认股人缴纳股款义务
(二)认股人违反缴纳股款义务的责任
二、境外相关立法与实践
【相关原理】
一、公司设立方式
(一)发起设立
(二)募集设立
二、认股人认股行为的法律性质
三、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
(一)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性质
(二)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救济
四、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和竞合
(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七条 〖出资人以无处分权的财产及犯罪所得货币出资的效力及其处理〗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一、我国相关规定
二、境外相关立法与实践
【相关原理】
一、无权处分制度
(一)从比较法的视角看无权处分的效力
(二)我国无权处分效力规定
二、善意取得制度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二)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三)善意取得的效力
三、货币所有权流转的特殊性
(一)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
(二)货币所有权转移的特殊性 第八条 〖以划拨和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效力〗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一、我国相关规定
(一)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问题
(二)关于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问题
二、境外相关立法与实践
【相关原理】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
二、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理论基础,
(一)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经济学基础
(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法学基础
三、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程序
四、土地使用权权利负担种类与解除条件
五、股东出资义务
(一)我国资本制度下的股东出资义务
(二)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与违约形式 第九条〖非货币财产未依法评估与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一、我国相关规定
二、境外相关立法与实践
(一)披露机制下的董事商业判断模式
(二)披露机制下的强制性专家评估与例外豁免模式
(三)披露机制下的法院选任检查人或公证人调查审计等
结合模式
【相关原理】
一、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
(一)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概述
(二)非货币资产评估模式
二、非货币财产评估的基本方法
(一)市场法
(二)成本法
(三)收益法
三、发起人出资义务与责任
(一)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
(二)出资责任的类型分析 第十条 〖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财产出资、未办理手续或未实际交付时的法律后果〗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一、我国相关规定
二、境外相关立法与实践
【相关原理】
一、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法律要件
(一)实体性要件
(二)程序性要件
二、不动产物权登记理论
(一)不动产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公示原则的必然要求
(三)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三、知识产权出资
(一)知识产权概述
(二)知识产权出资形式
(三)知识产权出资方式
(四)知识产权出资的履行 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效力认定〗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己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一、我国相关规定
二、境外相关立法与实践
【相关原理】
一、关于股权的基本理论
(一)股权的概念
(二)股权的类型
(三)股权的性质
二、股权出资的适法性
三、股权出资的限制与禁止
(一)股权出资的限制情形
(二)股权出资的禁止情形
四、股权出资的履行 第十二条 〖股东抽逃出资认定〗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一、我国相关规定
二、境外相关立法与实践
(一)禁止违法分配利润
(二)公司不得收购其已发行的股票
(三)限制有利害关系的交易
【相关原理】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概念分析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含义
(二)股东抽逃出资的实质
(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二、股东抽逃出资的特点
(一)股东已经出资
(二)违法性
(三)隐蔽性、欺诈性
(四)多为控股股东所为
三、禁止股东抽逃出资的法理依据和现实需要
(一)禁止股东抽逃出资的法理依据
(二)禁止股东抽逃出资的现实需要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
五、股东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二)主观方面
(三)客体
(四)客观方面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一、我国相关规定
二、境外相关立法与实践
【相关原理】
一、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形态
二、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
(一)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二)资本充实责任
三、债权人权益
(一)债权人代位权理论
(二)侵害债权理论
四、董事、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
(一)公司管理层的法律地位
(二)公司管理层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一、我国相关规定
二、境外相关立法与实践
【相关原理】
一、抽逃出资与虚假出资辨析
二抽逃出资股东的责任
(一)抽逃出资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责任
(二)抽逃出资者对公司的责任
(三)抽逃出资者对债权人的责任
三、关于补充责任理论
(一)补充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二)补充责任作为独立责任形式的讨论
(三)承担补充责任的一般规则 第十五条 〖已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因客观因素贬值时出资人责任〗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一、我国相关规定.
二、境外相关立法与实践
【相关原理】
一、财产移转的风险负担理论
(一)概述
(二)风险的内涵及其外延
(三)合同法风险负担的立法例及其分析
(四)公司法上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负担
二、股东有限责任理论
(一)概述
(二)股东有限责任理论立法例,
(三)有限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
(四)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意义
(五)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对该条司法解释的影响 第十六条 〖未尽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权利限制〗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一、我国相关规定
二、境外相关立法与实践
【相关原理】
一、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正当性
(一)股东权利的性质
(二)股东权利的基础
(三)对股权部分权能的限制
二、股权权能类型分析
三、可被限制的股权权能类型
(一)股东自益权原则上应当限制
(二)股东共益权原则上不应限制
(三)对表决权行使的特殊考虑 第十七条 〖股东除名行为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一、我国相关规定
二、境外相关立法与实践
(一)德国法上的股东除名制度
(二)美国法上的股东除名制度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股东除名制度
【相关原理】
一、股东除名制度概述
(一)公司除名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有限责任
公司的人合性
(二)股东除名权的特征
二、除名权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一)股东除名与股权转让
(二)股东除名与股权回购
(三)股东除名与解散公司
三、除名权的法律基础和功能
(一)除名权的法理基础
(二)除名权的功能分析
四、股东除名的适用情形
(一)股东自身的原因
(二)股东不履行股东的其他义务
(三)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八条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一、我国相关规定
二、境外相关立法与实践
【相关原理】
一、股东出资义务法律分析,
(一)股东出资义务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二)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原则
(三)股东出资义务的违反形态
(四)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后对不同权利主体的民事责任
二、出资瑕疵股东的资格认定
三、股东转让瑕疵股权的处理原则
(一)受让人不知的处理原则
(二)受让人明知或应知的处理原则
(三)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转让股东的瑕疵担保责任
(一)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概述
(二)瑕疵担保责任与一般违约责任
(三)我国民法对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四)瑕疵股权转让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五、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
(一)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充分性与适度性的统一
(二)民法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三)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
(四)我国《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制度
六、附随义务理论
(一)附随义务的特征
(二)附随义务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三)股权转让中的附随义务
(四)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十九条〖股东出资责任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一、我国相关规定
二、境外相关立法与实践
【相关原理】
一、诉讼时效法律制度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价值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四)人民法院能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进行裁判
(五)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
(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二、诉讼抗辩事由
(一)抗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基于合同请求权的抗辩事由
(三)基于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
(四)诉讼时效作为抗辩事由
第二十条 〖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的举证责任承担〗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一、我国相关规定
二、境外相关立法与实践
【相关原理】
一、举证责任制度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二)举证责任分配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二、证据规则制度及理论
(一)证据规则定义
(二)证据规则的功能
(三)构建完善的证据规则的重要意义
(四)我国现有的证据规则
三、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
(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四)原告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中如何列当事人〗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一、我国相关规定
二、境外相关立法与实践
(一)关于当事人适格问题
(二)关于第三人诉讼问题
【相关原理】
一、公司诉讼的相关理论
(一)公司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二)公司诉讼的类型
(三)公司诉讼的种类
二、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三、第三人相关理论
(一)第三人的含义及特征
(二)无独立请求权之第三人
(三)有独立请求权之第三人
第二十二条 〖股权归属确认之诉中应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一、我国相关规定
二、境外相关立法与实践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
【相关原理】
一、股权取得的实质要件
(一)股权取得的方式
(二)交付出资证明书
(三)行使股东权利
二、股权取得的形式要件
(一)公司章程的记载
(二)股东名册的记载
(三)工商机关的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违反股权登记义务时对股东的救济〗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一、我国相关规定
二、境外相关立法与实践
【相关原理】
一、股权登记的性质
二、公司侵权行为
(一)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
(二)公司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不作为侵权行为
(一)不作为侵权行为和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含义
(二)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法理依据
(三)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不作为侵权的责任形态
(五)不作为侵权的责任方式
四、公司不作为侵权的责任
(一)公司的责任
(二)行为人(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董事的信义义务
(一)信义义务的一般理论
(二)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际出资人投资权益与股东资格取得〗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一、我国相关规定
二、境外相关立法与实践
【相关原理】
一、实际出资人之法律涵义——隐名股东概念之厘清
二、隐名股东之法律地位——隐名投资中法律关系之厘清
三、隐名出资协议——代持股协议
四、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取得——隐名股东显名化
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对其名下股权处分效力〗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一、我国相关规定
二、境外相关立法与实践
【相关原理】
一、隐名投资的对外效力——名义股东的法律地位
二、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之法律效力
(一)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对外转让股权
(二)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的情形
三、隐名投资中股权的强制执行
(一)隐名投资中股权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二)强制执行中的权利保护
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承担未履行出资义务时的相应责任〗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一、我国相关规定
二、境外相关立法与实践
【相关原理】
一、名义股东之法律地位——名义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法律关系
二、名义股东的出资瑕疵责任
(一)不知道实际出资人的情形
(二)知道实际出资人的情形——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再次处分股权〗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一、我国相关规定
二、境外相关立法与实践
【相关原理】
一、股权变动的模式与无权处分
(一)股权变动模式之争
(二)股权转让协议之内部效力——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股权转让效力
(三)股东名册变更之对抗公司效力
(四)工商登记之对抗第三人效力
(五)变更登记手续不完备对股权转让效力之影响
二、股权善意取得确立的理论基础
(一)传统民法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
(二)股权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
三、股权善意取得之要件
四、受让人之权益保护
第二十八条 〖被冒名登记为股东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一、我国相关规定.
二、境外相关立法与实践
【相关原理】
一、冒名登记中的相关法律关系
(一)冒名股东的概念与特征
(二)冒名登记的原因
(三)冒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四)被冒名者的救济途径
二、借名登记中的相关法律关系
(一)借名股东之概念.
(二)实际出资人借名的原因.
(三)股东资格的认定
(四)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第三部分《清算纪要》的理解适用
一、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
1.会议认为,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公司强制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公司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第二,坚持清算效率原则。提高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是公司强制清算制度追求的目标之一,要严格而不失快捷地使已经出现解散事由的公司退出市场,将其可能给各方利益主体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地完成清算,保障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时得到实现,避免因长期拖延清算给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障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三,坚持利益均衡保护原则。公司强制清算中应当以维护公司各方主体利益平衡为原则,实现公司退出环节中的公平公正。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既要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要兼顾职工利益、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冲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关于清算程序公正原则
二、关于清算效率原则
三、关于坚持利益均衡保护原则
【背景依据】
【相关原理】
【审判实务】
二、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
2.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应当分别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角度确定。地域管辖法院应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存在特殊原因的,也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法院。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相关原理】
【审判实务】
三、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管理
3.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后,应当及时以(××××) ××法×清(预)字第×号”立案。立案庭立案后,应当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等有关材料移交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并由审判庭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4,审判庭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生效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以(×××) ××法×清(预)字第×号结案。审判庭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立案庭应当以(××××) ××法×清(算)字第×号立案。
5.审判庭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在审理强制清算案件中制作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等,应当在(××××) ××法×清(算)字第×号后依次编号,如(××××) ××法×清(算)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法×清(算)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等,或者(××××) ××法×清(算)字第×-1号决定书、(××××) ××法×清(算)字第×-2号决定书等。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相关原理】
【审判实务】
四、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组织
6.因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在案件性质上类似于企业破产案件,因此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由负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审理。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由专门的审判庭或者指定专门的合议庭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和企业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相关原理】
【审判实务】
五、关于强制清算的申请
7.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提起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实质要件
(一)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
(二)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被申请人
(三)公司强制清算的启动事由
二、提起强制清算案件的形式要件
【背景依据】
(一)英国
(二)日本
(三)我国台湾地区
【相关原理】
一、相关概念厘清
(一)强制清算与公司解散诉讼
(二)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
(三)强制清算与特别清算
二、清算义务人
三、清算组
【审判实务】
一、有权提起强制清算申请的债权人
二、有权提起强制清算申请的股东范围
三、对于拖延清算、违法清算的认定
8.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于七日内予以更正、补充。申请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更正、补充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予以书面说明并提出延期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延长期限。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情况
(三)已经成立清算组,但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或者违法
清算的情况
二、申请人更正和补充申请材料
(一)初步审查时责令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更正、
补充的情形
(二)实质审查时责令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更正、
补充的情形
三、采取通知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四、关于延长提交补充、更正材料期限的问题
【背景依据】
【相关原理】
(一)释明的原因
(二)对证据材料进行更正和补充的释明
(三)释明的限度
【审判实务】
六、关于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
9.审查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强制清算申请听证审查的启动
(二)强制清算申请书面审查的适用条件
(三)被申请人的异议权
【背景依据】
(一)境外立法例
(二)建立听证审查的必要性
【相关原理】
一、听证制度的产生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一)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及历史演变
(二)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二、以听证审查为原则、书面审查为例外的制度价值
【审判实务】
10.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于听证会召开五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听证会中,人民法院应当组织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听证。因补充证据等原因需要再次召开听证会的,应在补充期限届满后十日内进行。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法院召开听证会的通知期限及事项
二、审查的内容
(一)审查收到强制清算申请的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审查申请主体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三)审查强制清算申请的事由是否成立
(四)审查被申请强制清算的公司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三、证据不足时的处理方式
四、公司及清算组的法律地位
【背景依据】
一、境外法律体系中解散与清算的关系
(一)德国
(二)日本
(三)英国
(四)美国
二、《清算纪要》的选择以及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
【相关原理】
(一)清算障碍时如何启动强制清算程序
(二)听证会的具体程序设计
【审判实务】
11,人民法院决定不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向被申请人送达有关申请材料,同时告知被申请人若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相关原理】
(一)书面审查的制度价值
(二)异议权的立法渊源
(三)赋予被申请人异议权的必要性
(四)强制清算中对各方利益主体的保护
【审判实务】
七、关于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受理
12.人民法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一)关于诉讼案件的受理期限和法律文书的规定
(二)关于破产案件的受理期限和法律文书的规定
(三)本条规定对有关问题的考量
【相关原理】
(一)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
(二)民事裁定与民事决定的区别
【审判实务】
13.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但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的除外。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一、我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二、境外立法例
【相关原理】
一、债权认定中的吸收合并审判主义或者分别审判主义
二、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和撤销的法律性质
【审判实务】
14.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后,被申请人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予受理。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受理。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相关原理】
【审判实务】
15.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相关原理】
一、驳回起诉概述
二、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审判实务】
(一)驳回强制清算申请的时间
(二)驳回强制清算申请后,已经发生的清算费用的承担
16.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受理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相关原理】
【审判实务】
八、关于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
17.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撤回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法律内涵
(二)撤回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性质
(三)撤回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要件
(四)撤回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程序
【背景依据】
【相关原理】
(一)撤诉的概念与内涵
(二)撤诉制度中贯彻的现代诉讼理念
(三)我国撤诉制度应予完善
【审判实务】
18.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以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之间的关系
(二)公司自愿解散的,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依据
(三)公司自愿解散的,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的要件
(四)公司自愿解散的,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程序
【背景依据】
【相关原理】
(一)公司自愿解散的法律内涵
(二)公司自愿解散的法理基础
(三)公司自愿解散与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
【审判实务】
19.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强制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但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相关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判决后当事人又达成公司存续和解协议的除外。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立法理由
(二)公司强制解散的,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的要件
(三)公司强制解散的,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程序
【背景依据】
【相关原理】
一、吊销营业执照
二、责令关闭
三、撤销公司登记
四、解散公司之诉
【审判实务】
九、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
20.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申请费的有关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相关原理】
【审判实务】
2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不再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予以拨付;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已经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不予退回。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相关原理】
【审判实务】
十、关于强制清算清算组的指定
22.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或者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相关原理】
【审判实务】
23.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的同时,应当根据清算组成员的推选,或者依职权,指定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负责人代行清算中公司诉讼代表人职权。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予以更换。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审判实务】
十一、关于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报酬
24.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担任清算组成员的,不计付报酬。上述人员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可以按照其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标准计付报酬。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相关原理】
【审判实务】
25.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相关原理】
【审判实务】
十二、关于强制清算清算组的议事机制
26.公司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因清算事务发生争议的,应当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经全体清算组成员过半数决议通过。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得参与投票;因利害关系人回避表决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清算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未回避表决形成决定的,债权人或者清算组其他成员可以参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相关原理】【审判实务】
十三、关于强制清算中的财产保全
27.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公司财产存在被隐匿、转移、毁损等可能影响依法清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或者申请人的申请,对公司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相关原理】
【审判实务】
十四、关于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
28.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审判实务】
(一)对被申请人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
(二)对现有财产进行清偿,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29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相关原理】
(一)清算义务人的界定
(二)清算义务人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法理基础
(三)股东向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
【审判实务】
十五、关于强制清算案件衍生诉讼的审理
30.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已经开始,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尚未审结的有关被强制清算公司的民事诉讼,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但应依法将原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清算组负责人。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一)有关破产程序衍生争议处理程序的不同立法例
(二)我国旧破产法关于衍生诉讼的管辖原则
(三)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衍生诉讼的管辖原则
【相关原理】
(一)确定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二)我国破产程序衍生诉讼管辖确定原则的指导思想
【审判实务】
31.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诉讼活动。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审理法院。
上述案件在受理法院内部各审判庭之间按照业务分工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就产生争议约定有明确有效的仲裁条款的,应当按照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一)集中管辖与其他管辖规定之间的关系
(二)衍生诉讼在法院内部的职能分工问题
【相关原理】
一、衍生诉讼集中管辖的性质属于专属管辖
二、集中管辖与其他管辖之间的关系
(一)集中管辖的效力
(二)集中管辖与其他管辖之间的冲突协调
三、指定管辖与管辖权转移
【审判实务】
十六、关于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的衔接
32.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除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外,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通过协定机制达成债务清偿方案
(二)强制清算程序转破产清算程序
【背景依据】
一、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
(一)关于特别清算与协定
(二)关于清算程序转破产终结
二、本规定的用意
【相关原理】
一、公司清算的相关概念比较
(一)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
(二)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
(三)自行清算、强制清算与特别清算
二、设置强制清算向破产清算程序转换之制度价值
33.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一)我国和境外的立法情况
(二)国内实践情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三)本条规定的用意
【相关原理】
(一)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
(二)关于破产原因
【审判实务】
34.公司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后,原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或者参加的,除该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存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不宜担任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可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定该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作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或者吸收该中介机构作为新成立的清算组管理人的成员。上述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在公司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中取得的报酬总额,不应超过按照企业破产计付的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的报酬。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相关原理】
【审判实务】
35.上述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不宜担任破产清算中的管理人或者管理人的成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指定管理人。原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应当及时将清算事务及有关材料等移交给管理人。公司强制清算中已经完成的清算事项,如无违反企业破产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的情形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承认其效力。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相关原理】
【审判实务】
十七、关于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
36.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意义
二、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
三、人民法院对清算报告的确认
四、终结清算程序
五、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注销登记
【背景依据】
一、何为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
二、强制清算终结程序的重要作用
三、破产清算终结程序的规定不能全部准用
四、行政规章关于公司强制清算的规定借鉴有限
【相关原理】
【审判实务】
一、档案的保管
二、注销登记公告
37.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申请人在其个人债权及他人债权均得到全额清偿后,未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公司可以继续存续。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背景依据】
【相关原理】
(一)公司存续的社会意义
(二)利益平衡是审理公司案件的基本原则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清算组在强制清算程序中的地位
(四)禁止申请人权利的滥用
【审判实务】
(一)被申请人如何申请,
(二)人民法院如何审查被申请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
(三)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时,公司资产状况不好的处理
十八、关于强制清算案件中的法律文书
38.审理强制清算的审判庭审理该类案件时,对于受理、不受理强制清算申请、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允许或者驳回申请人撤回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确认清算方案、确认清算终结报告、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制作民事裁定书。对于指定或者变更清算组成员、确定清算组成员报酬、延长清算期限、制裁妨碍清算行为的,应当制作决定书。
对于其他所涉有关法律文书的制作,可参照企业破产清算中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样式。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裁定书的适用范围
二、决定书的适用范围
三、其他所涉有关法律文书
(一)本条未列举应当适用裁定书的行为
(二)本条未列举应当适用决定书的情形
(三)适用通知的情形
(四)函件
四、其他所涉有关法律文书参照适用破产文书
【背景依据】
【相关原理】
(一)法律文书的特点
(二)强制清算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三)区分裁定书与决定书的原理
【审判实务】
十九、关于强制清算程序中对破产清算程序的准用
39.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如清算中公司的有关人员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清算组未及时接管清算中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清算中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公司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
二、关于“准用”与“参照规定”的关系
三、本条列明可以准用破产清算程序的问题
(一)清算中公司的有关人员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
(二)清算组未及时接管清算中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
(三)清算中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四)清算中公司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
(五)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
四、本条未列举的情形准用破产清算程序
【背景依据】
(一)建立完整的强制清算非诉程序的需要
(二)破产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成熟的、操作性强的企业破产清算非诉程序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
(四)准用的规定,为完善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留取了空间
【相关原理】
【审判实务】
(一)如何引用法律条文
(二)发现未予涉及的情形,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清算程序
(三)本条中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真正含义
二十、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40.鉴于此类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且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利益主体众多,人民法院在审理难度大、涉及面广、牵涉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清算案件时,要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建立的各项机制,有效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同时,对于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监督指导,注重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确保依法妥善审理好此类案件。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是新类型案件
(一)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是全新的民事案件
(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相对复杂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的功能定位
(一)处理好审判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二)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三)处理好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
三、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质量的评价标准
四、本条与第1条的关系
【背景依据】
(一)当前民商审判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
(二)企业破产清算积累的成功经验
【相关原理】
【审判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