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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12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
ISBN 978-7-5109-1199-6
Ⅰ.①最… Ⅱ.①杜… ②最… Ⅲ.①保险法—法律解释—中国②保险法—法律适用—中国 Ⅳ.①D922.284.5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5)第28504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杜万华 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著
责任编辑 兰丽专 赵作楝
出版发行 人民法院出版社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100745)
电 话 (010)67550565(责任编辑) 67550558(发行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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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刷 三河市国英印务有限公司
经 销 新华书店
开 本 787×1092毫米 1/16
字 数 649千字
印 张 42.5
版 次 2015年12月第1版 2015年12月第1次印刷
书 号 ISBN 978-7-5109-1199-6
定 价 118.00元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编辑委员会
主 编 杜万华
副 主 编 张勇健 杨临萍
执行副主编 刘竹梅
编委会成员 宫邦友 林海权 高燕竹 苏 蓓
统 稿 林海权
序 言
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拓宽。2014年,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突破2万亿元,保费规模跃居全球第三;保险业总资产突破10万亿元,为全社会提供风险保障1114万亿元;保险业赔款与给付7216.2亿元,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作出了重要贡献。2014年8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保险行业发展迎来良好机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实现保险行业的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1995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实施,采用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统一规范的立法模式,确立了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监管法的基本框架,对保险市场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保险法》先后经历四次修订,其中2009年对《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作了较大改动,推动了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受制于各方面原因,《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所占的比重轻,条文少,相关规定较为原则,未能满足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保险合同纠纷不断发生,人民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逐年上升。据统计,2009年全国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案件41752件、2010年59767件、2011年73206件、2013年76430件、2014
为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积极开展保险审判调研,抓紧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工作。2009年10月,为了解决修订前后《保险法》适用衔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与修订后的《保险法》同步施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3年6月,为解决《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一般规定部分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起到积极作用。《解释二》出台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及时启动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的起草工作,以解决《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在适用中存在的争议。
为确保司法解释更符合保险审判实践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保险市场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进行了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广泛征求了各级人民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以及保险行业协会的意见,听取了保险以及保险法专家、学者的意见。为了更好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我们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毫无疑问,这些意见使得这部司法解释更加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合理性。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解释三》。《解释三》全文26条,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司法解释工作是最高人民法院推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服务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本次司法解释的起草,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服务市场经济,促进行业发展。2009年的《保险法》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但尚难以满足保
对于《解释三》的适用,以下几点应注意:
第一,适用裁判方法。法律的适用应当强调一定的章法,否则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吵了半天架也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我国法律体系移植于大陆法系,属于成文法国家,立法与司法相互分离,法官的职责是正确适用法律,而不是审查法律或者进行英美法系法官的“造法”。这要求法官审理案件要有根有据,不能凭空臆断。要做到有根有据,离不开裁判方法。裁判方法是理性适用法律的方法,能够指引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帮助存在争议的法官寻求共识。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适用形成比较成熟的法律解释方法和法律漏洞填补方法,这些方法在国内理论界与实务界已被广为接受,各级人民法
第二,遵循裁判理念。法律适用不是形式逻辑的推演,不可避免存在价值判断。价值判断的过程存在的个人因素较多,需要正确裁判理念的指引,以消除个人私利、喜好、情感等方面的不当影响。保险合同属于民商事合同,但具有自己的理念,这些理念是独一无二的保险合同立法存在的基础,也是正确适用保险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前提。为此,在保险纠纷案件的审判实务中:一要注重防范道德风险。保险是转移和分散风险的制度,但也会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有些不法分子为骗取保险金,可能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因此,一定要注意道德的维护,规制各种保险欺诈行为,维护诚信市场环境。二要依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是各国保险合同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保险法》历次修订的基本理念。我们在制定《保险法》司法解释时,也将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但对于保险消费者的保护应有限度,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设置了相关制度,人民法院只能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框架范围内落实立法精神,不能脱离法律规定,更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给予过度保护。三要准确把握司法介入的界限。保险合同属于商事合同,应当遵循意思自治,故原则上应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安排和选择。保险合同具有特殊性,其更多是保险人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可能存在不利于投保人的内容,故应允许人民法院予以适当介入。这种介入应当符合保险对价平衡原理,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理顺法律关系。寻找请求权基础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而只有理顺法律关系才能找到正确的请求权基础。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
第四,善于归纳总结。司法解释工作是推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方式,但法律体系的完善没有终点,司法解释工作也不可能一劳永逸。一方面,司法解释只对审判实践中已经反映出来且研究较为成熟的问题进行规定,对于存有争议或者尚未显现的问题仍需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探索和研究,达成共识。另一方面,司法解释是阶段性的工作,相关内容虽符合当前经济社会的需要,但在经济社会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能会显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会出现新的问题,对于这些新的问题和争议,也需在以后的审判实践中加强研究。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善于从个案中发现问题,找寻规律,总结经验。对于研究较为成熟的,可通过相关途径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对于尚存争议的,可以按照程序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下一步司法解释的起草素材。
为帮助广大法律工作者和保险行业从业人员正确理解《解释三》的内容和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组织该解释起草小组成员编写了本书。参与写作的作者均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对保险法有着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而且对保险纠纷案件的审判经验丰富。全书对条文的解释采取“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域外
是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