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研究
姚震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22·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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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研究/姚震著.—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2.9
ISBN 978-7-5764-0486-9
Ⅰ.①网… Ⅱ.①姚… Ⅲ.①著作权-侵权行为-研究-中国 Ⅳ.①D923.414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22)第134346号
出 版 者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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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印 固安华明印业有限公司
开 本 720mm×960mm 1/16
印 张 19.5
字 数 308千字
版 次 2022年9月第1版
印 次 2022年9月第1次印刷
印 数 1~1500册
定 价 62.00元
前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产业的飞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迭代进步,特别是智能手机和移动互联网的广泛普及,网络直播迅猛发展,成为社交、营销、教育等传统活动的新传播方式,呈现爆发式增长。根据《2020年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发展报告》,2020年我国网络直播(表演)行业市场规模达1930.3亿元,主播账号累计超过1.3亿个,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6.17亿人,占网民整体的62.4%。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至今,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产业链,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和相关主体通过分工协作、价值传导、信息传播、利益分配等方式紧密合作,贯穿网络直播活动的全流程,建立了稳定的行业生态系统。在这一生态系统中,网络直播平台处于中心环节,发挥着主导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各类侵权违法行为也随之层出不穷,影响和制约了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其中,尤以著作权侵权问题较为突出,司法实践和学术界近年来也对网络直播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予以了大量关注,特别是对网络直播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网络直播内容的著作权法认定等课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探讨。本书认为,除了上述课题外,还应专门就网络直播平台这个中心环节,对其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研究,合理构建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
网络技术与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不断为社会经济带来新动能,也在日益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与此同时,网络技术的不断革新也对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挑战。在网络时代来临前,著作权制度业已经过三四百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套成熟的规范体系。以《伯尔尼公约》为代表,著作权制度重点关注和调整著作权基本原则、著作权客体(作品)、权利
网络直播平台是一类特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从外观上看,与传统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中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十分类似,但行为模式又具有特殊性。此外,网络直播平台作为一类网络平台,其主要涉及的网络直播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在著作权法意义上也有着本质区别。在中国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下,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缺乏独立性,依附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制度一般规则。众所周知,中国法上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制度的一般规则深受美国“避风港”规则影响,同时,在适应中国法治传统、传播技术和互联网产业发展、司法实践等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模式。经过多年的发展巩固,不夸张地说,这一制度模式无论是在立法层面、司法实践层面还是主流学术理论中,似乎都具有不可撼动的地位,并随之产生了某种根深蒂固的路径依赖——但凡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即所谓“平台责任”)的讨论,大抵从直接侵权抑或间接侵权、明知应知的判定、“必要措施”的履行等维度进行考量,最终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否进入“避风港”免责。
然而,这一发端于20世纪末、产业早期的制度模式,在互联网产业日新月异、形形色色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BBS布告栏”存在天壤之别的今天,是否仍然具有解释一切的生命力?是否已经滞后过时、需要重塑?不少学者已经对此展开探讨。本书作者在律师工作实践中接触到的不少新型平台责任案例,也在不断对现行制度模式的普适性进行着拷问。本书正是期待通过对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的研究,撬动中国法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制度模式的重塑。本书的整体研究思路是:通过对网络直播及网络直播平台内
第一章是对网络直播和网络直播平台规律性问题的研究。主要分析了网络直播的定义和类型,网络直播兴起的历程及目前的发展态势,梳理了网络直播行业的运营模式和基本特征,回顾了网络直播中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法律规制与热点问题。网络直播平台是基于网络,为直播参与主体开展各类直播活动提供软硬件服务和虚拟场所的经营者。本章针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经营模式,围绕网络直播平台与直播公会、主播的关系模式、网络直播平台的内容生产模式、网络直播平台的收入分成模式进行分析,并对网络直播平台在著作权法上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
第二章主要对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的现行规范渊源美国模式进行深入研究。首先分析了美国模式的理论基础,即传统著作权法“直接侵权—间接侵权”二分法理论及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理论。接着分析了美国模式形成的国际国内背景。本章重点对美国模式的规则体系、主要内容和制度机理进行研究。美国模式的制度机理包括“避风港”规则、“通知—删除”规则、免责排除规则和特别义务条款等具体规则的制度结构、内在逻辑和相互作用。本章还从案例视角对美国模式下网络直播平台版权侵权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探究。
第三章是对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的本土规范基础中国模式的具体研究。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缺乏独立性,内嵌并依附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制度一般规则。本章梳理了中国模式形成前的早期立法情况、对美国模式的移植借鉴及其形成和发展的脉络。并对中国模式的特征、理论建构和规则体系进行剖析,这主要包括:主体范围和权利客体的扩大、形式上与传统民法理论相兼容、过错认定规则的发展和必要措施理论。本章还就近年来随着网络服务业态不断创新而产生的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典型案件对中国模式的影响进行探讨。
第四章主要针对中国模式下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的运行现状、困境及成因进行研究。本章首先分析了中国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运行中法律适用规则和责任认定规则的应然逻辑,并通过具体案例印证了这一
第五章对重塑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提出对策建议。首先对中国模式的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进行反思,总结了学术界关于改造中国模式的路径探索,指出放弃美国模式制度样板是广泛共识。接着探究了传统民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提出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制度纳入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并分析了其法理上的正当性、行为类型上的一致性和比较法上的经验,指出在制度接入时应同步对现行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改造和引入替代责任。本章重点对安全保障义务视野下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的构建进行了规划:一是指出其义务来源;二是对其制度内核——注意义务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分析,这包括对现有制度资源的合理取舍,依靠内容过滤技术履行主动审查义务,加强同权利人在共建版权库、建设在线授权系统和利用最新科技成果方面的合作,以及加强事后管理并将其与日常监管融为一体;三是对新视野下网络直播平台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第三人介入下的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的具体条件进行研究和设计。
囿于作者学识水平,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恳请方家批评指正。
作者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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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