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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司法评论 2016年卷 总第9卷
作者:齐树洁 主编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6.01.01
图书页数:0
字数:0
ISBN:978756156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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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国家以“接近正义”为目标的民事司法改革进入了第三阶段,并迅速与ADR运动汇聚为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潮流。 从理念层面上说,ADR的发展使人们对“正义”的丰富内涵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即将正义与司法(法院)区分开来,重新理解和解释正义的内涵,让民众有机会获得具体而符合实际的正义,即纠纷解决的权利。在中国,经历了改革开放以来20余年的曲折发展之后,面对社会治理和纠纷解决的需求与挑战,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也在探寻自身的经验和道路,出现了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契机。时至今日,人民法院已成为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力量,其表现出的积极态度和相关政策既是对我国社会治理现实的理性回应,又与世界司法改革和ADR运动的潮流殊途同归。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中央部署的重要司法改革任务之一。从2004年到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这项改革任务,带动了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使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此背景下,近年来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得到不断发展。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首次提出“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同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07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调了诉讼调解的作用。2007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第一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法院,包括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等。这些试点法院在实践中勇于探索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为此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下发《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新一轮司法改革任务作了部署。“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其中一项重要项目在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办的指导下,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实施。中央批准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三步走”的改革步骤,即“法院做好诉调对接、中央出台相关政策、改革成果转化为立法”。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提出要“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之间的有效衔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机制,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同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旨在鼓励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的发展,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201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这部新法律坚持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和自治性,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体现了人民调解的便利性和人民性,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突出了调解优先原则。据报道,目前全国有82万个人民调解组织,422.9万名人民调解员。2013年,人民调解组织共化解各类矛盾纠纷943.9万件。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进一步拓宽了试点内容,探索建立纠纷解决新方式;扩大了试点范围,在全国确立了第二批42家试点法院。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继续推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推动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交通事故、物业管理、保险纠纷等领域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解决组织建设,推动仲裁制度和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   2015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四川眉山召开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推进会,提出了“国家制定发展战略、司法发挥保障作用、推动国家立法进程”新“三步走”战略,强调要加快推进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进程,在全社会树立“国家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现代纠纷解决理念,同时要积极推动六大转变,即诉调对接平台从单一平面的衔接功能向多元立体的服务功能转变;推动诉调对接机制从单向输出向双向互动转变;推动诉调衔接对象从重点突破向全面启动转变;推动诉调对接操作规范从零散差异向系统整合转变;推动解纷人才的培养从经验型向职业型转变;推动法院内部调解机制从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这既是对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十年探索之路的总结,亦是为我国未来法院附设调解的发展提出的明确目标。  十余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央部署牵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从试点中总结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从探索中寻找纠纷解决的一般规律,从实践中更新理念和方法,从理论上丰富社会治理体系的基本问题。2005年10月颁布的《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虽然只有16个条款(2204个字),但是在此后的几年中,它成为厦门地区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的指导性文件。2015年4月1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该条例已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一步步改革措施的落实,一个个改革成果的展示,标志着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初创走向成熟,从单一走向复合,从后台走向前台,走出了一条尊重规律、循序渐进、务实稳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之路。在这一过程中不断进行的制度创新为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纠纷解决制度体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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