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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协同执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协同执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电〔2018〕411号


  
各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推进我省执行案件协同执行工作,省法院制定了《关于开展协同执行的实施意见》。

  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全面贯彻落实。

  
2018年6月7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协同执行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有效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执行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协同执行是指省法院、市中院发挥协调和统筹优势,统一调度使用省内、市内辖区法院执行力量,协同、帮助下级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二、下级法院难以执行的下列执行实施案件,可报请上级法院协同执行:

  (一)长期未结案件;

  (二)受到严重非法干预的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四)受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案件;

  (五)多个法院立案受理的系列、关联案件;

  (六)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其他法院辖区的案件;

  (七)特殊主体作为被执行人难以执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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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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