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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的决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已经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2018年6月4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的决定


  
(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规范公共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推进新时代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引导和规范公共文明行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形成公共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

  市和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明确责任、积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文化传媒工作者、公众人物、高等院校学生等应当在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 公民应当做到爱国守法、敬业奉献、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恪尽职守。

  
第九条 本市公共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一)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保护绿地和花草树木;

  (三)节约资源,合理消费,分类投放垃圾,坚持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四)移风易俗,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祭扫;

  (五)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重礼谦让,树立良好家风;

  (六)遵守旅游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和自然风景名胜;

  (七)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使用扶梯依次有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八)遵守交通规则,行人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驾驶车辆文明礼让,不争道抢行;

  (九)参加集会、观看演出和赛事,服从现场管理,保持现场整洁;

  (十)遵守网络文明公约,文明上网。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营造健康的网络空间。

  
第十条 本市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禁烟场所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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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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