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遵循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也可以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者其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程安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并在举行会议七日前将列入议程草案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特殊情况下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并邀请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列席会议。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也可以由副职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和安排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对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和报告时,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安排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