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于2018年6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6月1日
2018年6月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议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遵循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也可以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者其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