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34号


  
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23日起施行。

  
市长 上官吉庆
  2018年5月23日


  
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阎良区、鄠邑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及市辖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营运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价格、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信、质监、工商、网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网约车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者


  
第六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和总部授权委托书,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四)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其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五)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不以代办网约车各项业务为由,违规向网约车驾驶员收取各种费用承诺书,以及完全承担经营风险和解决矛盾纠纷的承诺书或者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内容,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经营者可以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申请延续,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网约车经营者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暂停或者终止的原因、车辆和驾驶员后续解决方案等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在10日内将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技术性能满足车辆运营安全要求,配备制动防抱死系统、前排安全气囊等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三)燃油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排量在1.8L或1.6T以上,达到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排放标准要求;

  (四)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达50公里以上,达到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排放标准要求;

  (五)纯电动新能源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达到200公里以上,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

  (六)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2年;

  (七)车辆安装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技术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满足录音和录像功能,并可与行业管理服务监管平台实现数据传输共享的全车监控摄像设备;

  (八)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应当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内部张贴悬挂网约车专用标识,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本人名下不得有其他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第十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由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经营者提交申请。网约车经营者不得以申请为由,向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