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发〔2018〕1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整合优化我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验收流程,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了《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民防局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档案局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2018年3月16日
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具体政策清单>和<北京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办发〔2017〕31号)精神,整合优化我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验收流程,全面提升各主管部门验收工作效率,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按照自愿原则,将本单位项目纳入联合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完工后,将由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独立实施各类专项验收的模式,转变为“统一平台、信息共享、集中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五位一体”验收模式,以实现资源信息共享,提高验收工作效率。
第四条 联合验收工作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模式,即依托于统一网络工作平台,实现网上申请受理、网上信息流转、网上资料核验、网上同步办理、网上限时办结、网上效能督查的“六网合一”功能。
第二章 联合验收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