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决议
(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查了《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17年10月13日芜湖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
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
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
第五章 建筑垃圾利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固体废物。
道路、管网、绿化及其他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固体废物,视为建筑垃圾。
第四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再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建筑垃圾减排、分类和利用知识的宣传教育。
建筑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资源节约和回收利用意识。
第八条 任何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采用节材的技术工艺。
鼓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居民应当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装修、修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村民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自建、装修、修缮或者拆除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指定建筑垃圾堆放地点的,居民或者村民应当在该地点临时堆放建筑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