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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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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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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为上海着力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创新创业的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的实施方案》和上海法院的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深刻认识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意义

  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着力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必须着力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上海要建设卓越的全球城市,增强吸引力、创造力和竞争力,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吸引更多的优秀企业家创新创业,必须着力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全市法院要认真贯彻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良好法治环境对进一步提高上海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升城市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进一步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司法服务保障企业家创新创业环境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切实增强司法服务保障企业家创新创业环境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总体目标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准确把握新时代的新特点,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着力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引导企业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创业创新、服务社会,调动广大企业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为促进上海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二、具体措施

  (一)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1.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对于各类经济纠纷,特别是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要坚持依法办案,公正审判,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

  2.坚持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疑罪从无原则。严格犯罪构成要件,禁止类推解释,对定罪依据不充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做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不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不得以犯罪论处。

  3.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慎重把握非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该要件。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4.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各类刑事犯罪。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寻衅滋事等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刑事犯罪;坚决打击在企业建设发展或者市场竞争中的村霸、行霸、市霸等的犯罪活动,为企业家正常经营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严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企业索贿、受贿以及市场管理中的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

  5.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法适用非监禁刑,依法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确已构成犯罪的企业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等决定适用强制措施的种类。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对被依法羁押的被告人,依法保障其正常行使企业经营管理权等权利。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企业家,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尽量适用非监禁刑。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于因错误实施保全等强制措施,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6.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理企业家个人犯罪时,要避免随意牵连处置企业法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要按照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要求,严格执行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应当及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7.依法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行政协议效力,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允诺案件。对因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引发的纠纷,要认真审查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对企业的各项合法承诺,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要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对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的,要依法判令补偿企业的财产损失。

  8.依法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纠纷案件。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行政协议不能履行,政府解除行政协议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于企业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失补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依法审慎处理好企业改制相关纠纷,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要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当损害民营企业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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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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