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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学习贯彻执行和解等三个司法解释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学习贯彻执行和解等三个司法解释的通知


  
苏高法电[2018] 123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执行和解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执行担保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办理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等三个司法解释,于今年3月1日施行。这对于执行规范化建设和基本解决执行难具有积极的助推作用。为深入把握司法解释精神,2月28日,省法院执行局对三个司法解释进行了集中学习。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执行局也要及时组织干警深入学习,把握司法解释精神,用于指导执行实践,使之成为解决执行难的“利器”,推进执行规范化的遵循。

  在组织学习讨论时,要特别注意把握以下精神:

   1、《执行和解规定》第2条,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裁定中止执行,而非“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要根据个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应以“终本”结案;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以终结执行结案。

  2、《执行和解规定》第6条,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3、《执行和解规定》第7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4、《执行和解规定》第8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此结案是指以“执行完毕”结案

  5、《执行和解规定》第9条,申请恢复执行与另行提起诉讼两种救济方式,只可择一行使,不可同时并用。

  6、《执行和解规定》第11、1 2条,无论是恢复执行还是不予恢复执行,均需要送达裁定,以保障当事人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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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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