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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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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规范》(银行存款的执行部分)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规范》

(银行存款的执行部分)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查询】
  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对人民法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或查阅的有关资料,包括被执行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会计凭证、账簿、有关对账单等资料(含电脑储存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并加盖印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抄录、复制、照相,但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第二条 【冻结的手续】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条 【冻结的期限及续封程序】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冻结手续。


  
第四条 【解除冻结的手续】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第五条 【户名与账号不符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完成冻结手续后,金融机构发现被冻结的户名与账号不符的,可以主动向法院提出存在的问题,但不得自行解冻。

  
第六条 【扣划裁定的效力】
  对未冻结的资金,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对已冻结的资金,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扣划,无需出具解除冻结手续,但应当在裁定中载明先前冻结的事实。


  
第七条 【扣划的手续】

  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八条 【对金融机构留置送达的允许】
  人民法院要求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时,冻结、扣划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适用留置送达的规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的协助义务】
  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
  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
  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执行的,按照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擅自解冻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存款上优先受偿权的处理】
  有权机关、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享有质押权、保证金等优先受偿权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所登记的优先受偿权信息在查询结果中载明。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金融机构反馈查询结果中载明优先受偿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在办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况通知优先受偿权人。优先受偿权人可向执行法院主张权利,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审查处理期间,执行法院不得强制扣划。
  存款或金融资产的优先受偿权消灭前,其价值不计算在实际冻结总金额内;优先受偿权消灭后,执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强制变价等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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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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