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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政府合同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政府合同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宛政办〔2017〕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南阳市政府合同审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


  
南阳市政府合同审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合同的起草、审查、签署、履行和备案归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法律活动时,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一致订立的涉及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利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合同类法律文书,以下简称政府合同。

  本规定所称起草单位和签署单位,是指具体负责政府合同起草、签署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市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承办单位)。

  
第四条 市政府对外签署合同,原则上只签框架协议,具体事项由相应的工作部门依照政府授权另行签订。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政府合同的审查管理工作,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合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政府合同应当进行法律审查,未按规定进行法律审查,不得签订。

  政府合同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过程中,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委托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过程中的法律服务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并统一指导监督,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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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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