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96号
《成都市检查井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7年12月29日
成都市检查井盖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我市检查井盖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设施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 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 例》等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检查井盖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检查井盖(以下简称:井盖),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住宅小区等范围内的排水、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照明、交通安全、广电工程等各类地下管线、管线共同沟以及地下综合管廊的检查井井座及井盖。
第四条 统筹监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井盖的统筹、协调与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市级井盖监督指挥平台,牵头制定井盖技术标准、规范及监督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具体负责中心城区井盖综合治理和应急指挥。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是本级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井盖监督指挥平台,协调、督促本级井盖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井盖监督管理责任。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协助井盖监督管理部门、井盖权属单位发现和处置辖区内的井盖问题。
第五条 行业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照明设施井盖、地下综合管廊井盖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供水设施井盖的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通信、燃气设施井盖的监督管理。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电设施井盖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交安设施井盖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机构履行住宅小区内井盖的管理职责。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绿地内井盖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产领域井盖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井盖地方标准的立项与发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井盖产品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项目井盖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井盖管理主体
井盖的管理维护责任主体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井盖权属单位与使用人对井盖管理维护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项目未办理移交管理手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项目内的井盖管理维护责任。
井盖权属单位应当执行井盖技术标准、规范,承担井盖的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接受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应急指挥。
第七条 经费保障
井盖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所需要经费,纳入市和区(市)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 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