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淄博市快递网点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于海田
2017年12月29日
淄博市快递网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快递网点的建设和运营,加强快递网点的监督管理,保障寄递安全,提升快递服务水平,推动快递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快递网点,是指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在本市辖区内设置的经营快件收寄、投递业务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快递网点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快递网点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安全、准确、快捷、方便的寄递服务。
第五条 市及市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快递网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企业加强快递网点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
(二)依法对快递网点实施监督检查;
(三)及时受理、处理用户的申诉、举报;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公安、国家安全、交通运输、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的快递网点实施监督管理。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对其设置的快递网点应当履行监督管理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