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号
《石嘴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于2017年9月28日石嘴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嘴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嘴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由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对条例进行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石嘴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17年9月28日石嘴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和综合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号
《石嘴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于2017年9月28日石嘴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嘴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合理利用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放射性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引进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第二章 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