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7]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日
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依法推进我市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和责任人,依法组织实施其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相关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服从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依法履行补偿登记手续,及时领取各类补偿,接受安置,按时交地,不得阻扰。
第二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五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由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实地勘测,并按国家规定地类标准进行分类的面积作为计算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六条 被征收耕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公布,并作为征地补偿安置计算依据。
第七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泸州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八条 征收耕地每亩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依法用于支付集体应当承担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费用,如有结余,由征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用于农转非人员安置。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由征地单位按征收土地面积以每亩500元(不足10亩的按10亩支付)的标准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对剩余土地进行调整。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一条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对征地农转非人员采取社会保障与货币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第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具备以下条件的成员,可享受安置:
(一)发布征地公告之日,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死亡未注销人员,已录取或聘用为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占编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含轮换工)、人民团体工作已退休后户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除外];
(二)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服现役的义务兵、服役12年以下的士官。
(三)现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人员,在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时户籍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迁出人员;
(四)被大中专院校录取时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征地时尚未毕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不含毕业一年以上重新再读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