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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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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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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2025年修正)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2008年4月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5年7月2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金融机构

第三章  金融人才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五章  金融布局

第六章  金融合作

第七章  金融生态

第八章  金融发展委员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金融业发展,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国家机关和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金融业作为战略性支柱产业,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核心,以深港金融合作为纽带,巩固提升深圳金融中心城市地位,使深圳成为港深大都会国际金融中心有机组成部分,重点突出投融资、财富管理和金融创新功能。

  第四条 促进金融业发展应当坚持改革创新、规划统筹、机构人才集聚、深港合作和风险防范的原则,坚持科技与金融结合、实业与金融互动,在现代服务业中优先发展金融业的方针。

    
第二章 金融机构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公共资源,建立金融机构发展壮大、引进集聚和创新的激励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形成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金融机构为核心,以中小型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和配套服务企业为基础的金融市场主体格局。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支持深圳资本市场改革发展:

  (一)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构建由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等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二)支持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探索发行市政债,推进资产证券化;

  (三)利用深交所交易平台,整合、规范本市产权交易市场;

  (四)统筹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上市公司壳资源和优质企业资源;

  (五)支持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体系;

  (六)支持深交所在组织形式和交易管理制度等方面改制改革;

  (七)推动深圳资本市场与境外资本市场合作,吸引境外企业、境外上市产品到深圳上市或者再上市,为深港构建联通境内外的统一资本市场创造条件。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对深圳金融机构的发展潜力和经营风险等进行评价。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为金融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

  支持金融机构参与政府组织的债券发行、银团贷款和国有资产重组。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金融环境,采取富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支持措施,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在深圳开设总部和分支机构。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阶段性目标,形成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和期货等业务种类齐全的金融机构聚集区。

  市人民政府对技术含量高的金融机构除给予现行相关金融优惠政策外,应当参照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给予支持。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培育和创设新型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奖励和保护。鼓励培育和创设社区银行、艺术品银行、银行信贷资产交易中心、养老金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专属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

  第十条 深圳金融机构在境外开设分支机构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政策优惠和奖励。

    
第三章 金融人才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制定金融人才政策,加强金融从业人才和金融教育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培育和引进金融家群体。

  第十二条 鼓励境内外金融专业人才来深圳发展,符合金融人才引进政策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金融业发展状况和规划,对金融人才需求进行专项调查,对关键紧缺人才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与市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引进及在职培训计划。实行紧缺人才证书管理,对关键紧缺人才给予特殊政策优惠。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央驻深圳金融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在深圳设立金融研究、教育和培训机构,引进境外金融专业培训机构,培养金融专才和金融复合型人才。

  第十五条 推动金融人才资格认证,引进国际通行的金融人才资格认证体系。支持金融从业人员参与国际通行的职业资格认证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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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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