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25年4月13日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 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通行、停放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或者电助力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保障安全、源头监管、协同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通行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与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渠道,对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八条 鼓励保险公司设立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等保险产品。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电动自行车车身两侧和尾部粘贴反光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