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百五十九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1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月13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对《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零至六周岁”修改为“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中的“福利企业”。
(三)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四)将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修改为“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适当补贴”。
(五)将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优先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使用。在无障碍停车位充足的情况下,其他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婴幼儿等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也可以使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八)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其中的“非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