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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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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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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山东省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


  
(2025年1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4号公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使用和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使用以及相关服务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语标识,是指在标牌、招贴、电子显示屏等载体上,使用外国文字标示名称、简介、用途、导向、指示指令、限令禁止、警示警告等信息的标记。

  第三条 下列公共场所使用外语标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一)民用机场、民用港口、火车站;

  (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及车辆;

  (三)大型国际活动承办、接待场所;

  (四)国际化社区;

  (五)应急避难场所;

  (六)涉外政务服务场所;

  (七)具有对外交往和涉外服务功能的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医疗、酒店、餐饮等场所。

  第四条 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工作遵循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精神文明建设、城乡建设与管理等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外事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外事部门)负责下列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

  (二)公布外国文字译写有关规范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三)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日常监测,并督促整改;

  (四)根据需要定期收集、整理、公布外语标识译写不规范案例,并提供相应的规范译写参考;

  (五)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委员会,提供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译写咨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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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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