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2025年1月8日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协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
(一)依法做好渡口设置和撤销的审批工作,确定并公布渡口名单。
(二)指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
(三)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
(四)针对恶劣天气和节假日、集会或者特殊原因等可能出现的渡运高峰情况,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完善渡运安全协调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渡船发生一般等级以上的险情或者水上交通事故时,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组织打击取缔非法渡运行为。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制定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台账。
(二)明确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并报属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负责向渡口渡船所有人、运营人、渡船船员和群众等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督促船舶所有人、运营人和渡船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组织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并参与上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针对恶劣天气和节假日、集会或者特殊原因等可能出现的渡运高峰情况,提前采取有效疏导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到现场维护渡运秩序。
(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六)渡船发生险情或者水上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开展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
(八)负责向上级政府申请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资金。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渡口渡船纳入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按事权保障渡口渡船安全经费的投入。
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义渡、半义渡安全保障费用。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的落实和监督。督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渡口和渡运的安全管理并实施监督检查。
(一)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依法做好渡口设置和撤销的有关工作。
(二)督促渡口运营人落实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及禁限航相关规定。
(三)加强对渡口运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负责渡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颁发。
(四)编制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建桥撤渡规划。编制本辖区渡口渡船维护、更新和改造等资金预算。
(五)参与渡运险情及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水域内的渡船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一)负责渡船登记发证工作。
(二)负责渡船船员的考试、发证和渡船船员培训机构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渡船、渡船船员和渡口水域的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渡船执行禁限航相关规定,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
(四)指导、协调渡船险情或者事故的救援工作,参与救援和善后工作。负责渡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指导渡船开展应急演习。参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部门组织开展的渡口渡船安全大检查、安全宣传、应急演习等专项活动。
(六)针对恶劣天气和节假日、集会或者特殊原因等可能出现的渡运高峰情况,加强对重点渡运水域的安全监管。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管职责,指导各地各部门应对各类渡口渡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