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行政诉讼中稳妥适用先予执行措施的通知
(京高法发[2010]14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市法院受理的拆迁类行政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且众多案件涉及全市中心工作、重点工程。在行政诉讼中,部分相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先予执行的申请。受理法院对此予以高度重视,依法审查,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出发,稳妥处理了一批涉及市重点工程项目拆迁的行政先予执行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日前,市高级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振清对海淀法院报送的一起先予执行案件信息作出重要批示,并对先予执行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王振清副院长的重要批示,结合我市法院行政审判中先予执行工作实际情况,正确适用先予执行措施,确保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九十四条之规定,现对全市法院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