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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13号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殷勇
  2024年11月27日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2011年7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5号令发布 根据2024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3号令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组织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升自然科学基金投入效能,加强基础研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养科学技术人才,服务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设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和与自然科学相交叉的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其相关的环境条件促进活动,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发挥基础研究对科技创新的源头供给和引领作用。

  第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教育、科技、人才一体部署,坚持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相结合。自然科学基金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凝聚资源、服务首都、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监督评估和绩效评价,负责研究制定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政策,审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协调、评估、监管自然科学基金资金等。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开展财政绩效评价,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金的财政支持力度。

  审计机关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基金委负责制定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审定基金委议事规则、专家咨询组运行机制、联合基金管理委员会运行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年度计划与资助项目等重大事项。基金委下设常设机构为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基金办负责自然科学基金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基金委主任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基金委委员由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研究领域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等组成。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市人才工作部门、市财政部门、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以及基金办主任为基金委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基金委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市财政部门应当将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自然科学基金可以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人民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等设立联合基金。鼓励社会力量向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与自然科学基金设立联合基金、向自然科学基金捐资的,依法依规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应当加强对职业早期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支持,发现和培养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且具有明显创新潜力的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探索优秀青年科学技术人员长期稳定支持机制。

  第八条 确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基金办应当加强自然科学基金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并维护自然科学基金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中应当聘请相关学科领域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作为评审专家,适度提高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以及青年专家的比例。

  在评审工作中,推行评审专家责任机制,保障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

    
第二章 规划与组织
 

  第九条 基金委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结合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

  制定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时,应当广泛听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科技智库、行政部门等方面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论证过程中,应当注重发挥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咨询作用。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优先资助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战略性、前瞻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基础研究选题多样化,鼓励开展高风险、高价值基础研究,鼓励国际、国内科技交流合作。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实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组织等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基金办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要求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二)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和科研管理制度;

  (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团队和基础条件;

  (四)未被限制或者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项目申请人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为项目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规范性提供指导,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服务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

  (五)对项目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支持科技成果开放获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六)对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七)完成基金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基金办应当对依托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应当实行分类评价制度,探索实施推荐制、首席科学家负责制、定向委托制、非共识项目筛选等项目组织方式,相关申请与评审规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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