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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广州开发区商务局、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黄埔区扶持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关于印发黄埔区扶持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埔商务规字〔2023〕6号


  
区各有关单位:


  《黄埔区扶持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措施实施细则》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11月16日


  
黄埔区扶持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黄埔区扶持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措施》(穗埔商务规字〔2023〕4号,以下简称《措施》),为便于政策实施,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及操作办法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

  第三条鼓励通过改造、新建等方式,在本区打造一批具有一定规模、产业配套齐全、多功能、多业态的直播电商园区(基地),对经认定的直播电商园区(基地),优先支持其申请国家、省、市等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申请认定为“黄埔区直播电商园区(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区直播电商产业发展方向及区域功能布局。

  (二)园区(基地)物业权属清晰明确,总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完善,具备与直播电商业务相配套的基础设施。

  (四)园区(基地)具有专职运营管理团队,专职运营人员不少于5人,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建设、运营和管理,建立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财务制度,形成涵盖招商推广、企业服务、物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运营管理体系;

  (五)园区(基地)已引入直播电商企业、与园区(基地)签订意向入驻协议或入驻承诺书的直播电商企业总计不少于10家,其中规模(限额)以上企业不少于2家。

  第四条支持互联网批发、零售企业自建实体直播间,鼓励企业设立电子商务公司推进数字化建设。(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对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按直播间实际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直播间最高补贴1万元,同一企业获本项支持不超过50万元,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直播间实际投资额。

  (一)当年销售额(不含税,即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互联网批发、零售企业,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为“5193”“5292”企业。

  (二)实际投资额为装修支出,包括装修设计、项目施工及装修材料(不含软装)的费用,企业在申请时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与区商务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报告存在差异的,以区商务部门的报告为准。

  第五条支持直播电商企业入驻经认定的直播电商园区(基地)。(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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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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