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准备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准备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 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持续推进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加快建设项目落地开工,依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559号)和《关于完善施工准备函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发〔2019〕34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施工准备函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群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且土方开挖作业量城六区及副中心155平方公里范围内3万立方米(含)以上、其他区域5万立方米(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基坑深度在5米(含)以上且开挖土方作业量达1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市政建筑工程项目,可依建设单位申请,对土方、护坡、降水工程(以下简称“土护降”工程)单独办理招投标和核发施工准备函。

  二、施工准备函办理要件和流程,继续依照《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559号)和《关于完善施工准备函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发〔2019〕34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在具备以下条件后,可按照市、区施工许可办理权限范围,向市或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提出办理施工准备函的书面申请。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