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办法(试行)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工作,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理质效,切实增强仲裁公信力,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人社仲发〔2019〕14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在互联网公布裁决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决书,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裁决书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网站设立的专栏统一公布,公布的裁决书包括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和裁决书的补正决定书。

  第五条裁决书应当在生效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第六条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上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的;

  (三)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