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有力保障我省实施三个“一号改革工程”,营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杭州法院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进一步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规定,现就信用修复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固定期限的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予以修复。
二、被杭州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修复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屏蔽失信信息。
(一)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固定期限的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