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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关于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化温州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充分发挥法院执行职能,构建守法诚信的社会环境,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开展信用修复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规定,现就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温州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和自然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在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后,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修复申请。执行法院将联合税务、市监部门甄别后,对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屏蔽失信信息,并推送至温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各地发改局。

  二、申请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书面申请:包括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有效地址、联系电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申请分期履行的,应当列明分期履行计划,并书面承诺诚实守信,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主动配合法院执行,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单位的监督。

  2.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包括身份证明、财产情况报告(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车辆、贵重物品、股票、基金等财产情况)、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收入证明、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系企业的,应提供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资产管理、投资收益等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三、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如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委托代理律师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调查令》,并在《执行调查令》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被执行财产状况的调查。

  四、申请执行人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执行法院通过执行调查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申请执行人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五、对于符合企业破产条件的企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推动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退出市场;符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条件的自然人,可向执行法院申请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成功清理后可予修复信用。

  六、对于被执行人在信用修复过程中财产申报不实、提交的证据材料弄虚作假、未按期履行债务、隐藏或者转移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以及以其他方法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执行法院除了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外,还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广大社会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于举报人信息,执行法院将严格保密。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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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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