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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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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固原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2023年4月17日以固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

  道路旅客交通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工程运输车辆以及公共汽车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套建设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制定发展、扶持与鼓励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监督管理。

  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运营公共停车场。政府可以采用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共同建设公共停车场。

  鼓励和推广建设生态停车场、立体式停车场等多样化的停车场类型。鼓励停车场经营者采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区分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按照差异化供给策略和集约紧凑发展模式,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科学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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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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