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3月31日市政府第16届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郭永航
2023年4月1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6届3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等3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
(一)将第一条中的“《
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修改为“《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公安机关负责门楼号牌制作、安装、更换和维护以及统筹、指导、监督本市门楼号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将第三款中的“国土规划”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门楼号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收取。”
(四)删除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五)删除第八条。
(六)将第十条修改为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国土规划”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
(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规划”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
(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将“区公安机关”修改为“市公安机关”。
(九)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三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区公安机关应当对本辖区内门楼号牌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门楼号牌存在错号、重号、缺失、污损等情形的,应当书面告知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并及时报市公安机关更换或者维护;发现建筑物被永久拆除的,应当及时在门楼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其门楼号牌。”
将第二款修改为:“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职责的相关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建筑物门楼号牌错号、重号、缺失、污损,或者建筑物被永久拆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告知区公安机关。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
(十)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四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门楼号牌错号、重号、缺失、污损的,可以书面告知区公安机关。”